撤除“失足妇女”告示牌,带来哪些警示意义? | 新京报快评

撤除“失足妇女”告示牌,带来哪些警示意义? | 新京报快评

▲7月11日,当地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图/南康公安官方微信公众号

据极目新闻报道,7月11日,江西赣州某街道竖了一块告示牌,上面分类曝光了“失足妇女”“闲逛召妓人员”“违法房东”的照片,并配有“此处失足妇女已被拘留!你已进入监控区域,请不必再来此闲逛、游荡,否则将拍照曝光!”等文字。

当日下午,当地网信办工作人员对媒体回应称,该告示牌的确不妥,已经撤掉。随后,当地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派出所在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工作中,工作方法简单,当前已撤除告示牌。今后将严格依法履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当地相关执法人员竖起告示牌,公然曝光“失足妇女”“闲逛招妓人员”“违法房东”的照片,令人诧异。虽然告示牌已及时撤除,但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及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这也是此事留给执法部门的警示意义。

多年前,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发,个别地方曾出现将卖淫嫖娼人员曝光、游街等不当执法行为。2010年,公安部会同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加强对卖淫女教育挽救工作的通知》,其中特别强调,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卖淫妇女和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妇女。

时隔多年,该地再次出现“公开示众”的执法方式,确实不妥。毕竟,当前法治社会的观念早已经深入人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于净化社会风气而言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当街竖起告示牌的目的,也是为了警示违法犯罪,但执法人员理应把握好惩治违法犯罪和保障个人权利的界限。

“荡妇羞辱”,从来不是文明执法应有之义。即便是违法犯罪人员,也有基本的尊严。而曝光相关违法人员的照片,不仅有侮辱、侵犯嫌疑人隐私之嫌,也与公安部门所要求“教育挽救”的方针相违背。

整治卖淫嫖娼,是执法机关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但其执法过程更要经得起公众审视和法律的衡量。如此,才能彰显法治力量。

此事也警示,如何在严格执法遵循法治与文明边界,还需要基层执法机构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引以为戒,努力使每一次执法活动有力度又不失温度。

撰稿/新京报评论员 徐秋颖

编辑/刘昀昀

校对/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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