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 | 加拿大下令中国外国投资者从加拿大关键矿产公司撤资

11月2日,加拿大政府发表声明,要求3家中资企业从加拿大动力金属公司等加方企业撤资。 [1]

对此,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在11月3日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注意到有关情况。全球矿产资源产业链供应链的形成和发展,是市场规律和企业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加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人为对中加企业间正常的经贸投资合作设置障碍的做法,与其自身标榜的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经贸规则背道而驰,不利于有关产业发展,有损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中方敦促加方停止对中国企业的无理打压,为中国企业在加正常经营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的营商环境。中国政府将继续坚定维护本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2]

决定

号外 | 加拿大下令中国外国投资者从加拿大关键矿产公司撤资

2022年11月2日,加拿大创新、科学及工业部部长商鹏飞(Francois-Philippe Champagne)确认了加拿大政府要求3名中国外国投资者撤出投资的决定。 [3]具体如下:

  • 中矿(香港)稀有金属资源有限公司被要求从动力金属公司(Power Metals Corp.)撤资。
  • 盛泽锂业国际有限公司被要求从智利锂业股份有限公司(Lithium Chile Inc.)撤资。
  • 藏格矿业投资(成都)有限公司被要求从超锂股份有限公司(Ultra Lithium Inc.)撤资。

根据该部长的声明,该撤资令与《加拿大投资法》中的威胁国家安全和关键矿产供应链的投资有关。一些在关键矿产领域(包括锂)的加拿大公司的投资正在被审查中。

该撤资令是为了支持关键矿产领域专家、加拿大安全和情报界以及其他政府合作伙伴的建议,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25.4条第1款作出的。该条规定:

“……总督会同枢密院(the Governor in Council)可通过命令,在规定期限内,就投资采取他或她认为保护国家安全可取的任何措施,包括

(a) 指示非加拿大人不实施投资;

(b) 授权投资,条件是非加拿大人:

(i) 向加拿大女皇陛下作出总督会同枢密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必要的与投资有关的书面承诺,或

(ii)按照该命令所载的条款和条件实施投资;或

(c) 要求非加拿大人剥离对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或对该实体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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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护

加拿大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都签订了投资保护条约,并提供了实质性的保护内容,尽管在不同的文书中可以看到范围和语言上的修改。大多数可用的主要保护标准包括:

  •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据此加拿大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以利于国内投资者或其他国家的投资者;
  • 要求加拿大根据习惯国际法为外国投资提供最低标准待遇;
  • 公平公平待遇条款,其中(根据仲裁庭的裁决)包括充分保护和安全的要求;正当程序和诉诸司法;符合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国家机关不得胁迫或骚扰;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法律框架的透明度;没有任意或歧视性的待遇;和
  • 不得直接或间接征收,以阻止加拿大直接通过强制转让或实物扣押,或间接通过监管措施、防止合同权利或其他行动(包括在征收逐渐发生的情况下的“渐进式”征收(“creeping” expropriation)方法)取得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财产。

此外,两项条约都规定了对违反条约的外国投资者的一般赔偿。

《加拿大-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安全问题的处理

《加拿大-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第33条规定了安全例外,但通常仅限于加拿大政府

“……采取其认为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任何如下措施:

(i) 此类措施与武器,弹药和战争工具的贸易有关,并与直接或间接为军事或其他安全设施之目的而进行的其他货物、材料、服务和技术的贸易和交易有关,

(ii)在战时或其他国际关系紧急情况时采取的措施,或

(iii)此类措施与执行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政策或国际协定有关;”

此外,《加拿大-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第8条第2款也规定了不符措施,即第5条(最惠国待遇)、第6条(国民待遇)、第7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

“(i)一缔约方境内维持的任何现存的不符措施;及

(ii)自本协定生效后,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某一现存国有企业或某一现存政府机构中政府的股东权益或资产时维持或采取的措施,该措施禁止或限制对股东权益或资产的所有或控制,或者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人员施加国籍要求;”

第8条第3款规定了第5条、第6条与第7条不适用于一方根据第二部分第8条的附录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的措施。第二部分第8条的附录为 “加拿大保留采取或维持不符合第5条、第6条或第7条规定义务的措施之权利,前提条件是措施应是根据于2008年5月29日在利马签署的《加拿大和秘鲁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附录二中加拿大减让表,包括其眉注,加拿大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针对秘鲁投资者或秘鲁投资者的投资的措施。为进一步明确,即使加拿大和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不再有效,加拿大仍保留此权利。”

《加拿大-秘鲁双边投资协定》附录二中加拿大减让表为对未来措施的保留,要求在包括土著事务、电信、政府金融、少数群体事务、服务业、渔业、社会服务和水上运输在内的某些部门作出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的具体保留。

《加拿大-香港特别行政区双边投资协定》中安全问题的处理

《加拿大-香港特别行政区双边投资协定》第17条第4款以及第16条第1款规定了类似的安全例外与不符措施。

根据第16条第2款,《加拿大-香港特别行政区双边投资协定》制定了一份关于不符措施的特别附录,规定了对未来措施的保留,包括社会服务、土著人民权利、社会或经济弱势少数群体、对海滨土地所有权的居住要求、政府证券、海运、渔业、电信服务和服务业。

其中,与海洋有关的例外考虑加拿大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就在特定领土内经营海运、航运或其他运输服务的权利范围表述如下:

“海运,指(a)在加拿大地区或加拿大大陆架上方的地点之间,直接或通过加拿大境外的地点通过船舶运输货物或乘客;但就加拿大大陆架以上水域而言,货物或乘客的运输仅与加拿大大陆架矿产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勘探、开采或运输有关;和(b)在加拿大地区以船舶从事任何其他商业性质的海洋活动,以及就大陆架以上水域而言,从事与勘探、开发或运输加拿大大陆架矿产或非生物自然资源有关的其他商业性质的海洋活动……”

近期就安全问题与加拿大政府发生的争端

在Global Telecom Holding S.A.E. v. Canada案(ICSID Case No. ARB/16/16)中,根据《加拿大-埃及双边投资协定》,仲裁庭讨论了国家安全对外国投资的影响:

“在不影响上述仲裁庭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可以理解的是,一个谨慎的投资者很可能会决定,鉴于这个经济领域的现金密集型需求,是时候结束被迫投入的巨额资金了。尽管这可能是残酷的,但这就是商业的现实,它有可能暴利或严重亏损。无论如何,加拿大就GTH关于掌控Wind Mobile的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行为不能成为判定加拿大违反BIT的理由。” [4]

号外 | 加拿大下令中国外国投资者从加拿大关键矿产公司撤资

2022年10月28日,加拿大政府宣布了关于外国国有企业或受外国影响的私人投资者对“关键矿产”投资的政策,并建议“所有非加拿大投资者和加拿大企业仔细审查其投资计划,以确定与敌对或非志同道合的政权或国家的[国有企业]或有联系或受其影响的实体的任何潜在联系”。

参考资料:

[1] 参见https://waselandwasel.com/articles/canada-orders-divestment-of-chinese-foreign-investors-in-canadian-critical-mineral-companies/,2022年11月5日访问。

[3] 参见

https://www.canada.ca/en/innovation-science-economic-development/news/2022/10/government-of-canada-orders-the-divestiture-of-investments-by-foreign-companies-in-canadian-critical-mineral-companies.html,2022年11月5日访问。

[4] Global Telecom Holding S.A.E. v. Canada, ICSID Case No. ARB/16/16, Award, 27 March 2020, para. 618.

本案编者 /刘梓涵

本期审阅 /小七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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