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务超半年,恒泰证券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务超半年,恒泰证券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陈靖

7月1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决定称,经查发现恒泰证券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称,根据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恒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恒泰证券应关注治理风险,完善内部管理,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2020年12月22日晚间,恒泰证券发布公告,掌舵公司长达10余年的“灵魂人物”庞介民已辞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主席及成员、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及成员、以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员职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11月7日,恒泰证券公告表示,为确保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于当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副董事长吴谊刚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恒泰证券副董事长吴谊刚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应在2021年7月7日到期,因此,目前已经履职超期。

公司官网信息显示,恒泰证券前身为内蒙古证券,成立于1992年,2002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增资扩股并更名为恒泰证券,注册地为呼和浩特市,201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在业绩表现方面,恒泰证券2021年营业收入为38.25亿元,同比增长4%;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利润2.79亿元,同比下降41%,在2020年券商分类中获得CCC级

不仅业绩出现下降,恒泰证券近两年还在多起案件一审中被判赔偿损失

20217月23日,恒泰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三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裁定该公司分别赔偿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创金合信基金)、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鑫元基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弘基金)本金损失(4000万元、2000 万元、3500万元)和收益损失。恒泰证券已向北京市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该公告称,恒泰证券作为管理人于2016年1月7日设立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庆汇租赁专项计划),该项目原计划于2018年11月4日到期。因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元石化)无法足额偿付租金,专项计划提前终止。2020年5月7日,恒泰证券收到庆汇租赁专项计划的优先级持有人鑫元基金、创金合信基金、天弘基金的民事起诉状,要求恒泰证券偿还本金余额、应付利息及相关费用。

据恒泰证券2021年4月的公告,该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单一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为了维护该项目优先级持有人权益,2018年1月15日,恒泰证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请诉讼,起诉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庆汇租赁)和鸿元石化,诉讼请求合计金额约5.3亿元。

恒泰证券在2020年年报称,2020年8月19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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