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消费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

7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主要涵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便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简政放权举措,包括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业务资格,改为报告制。

这也大幅增加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便利性。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条件,新增了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部分要求:作为主要出资人,无论是非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机构,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另外,非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的,且作为消费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的学历、工作经历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担任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

担任消费金融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与消费金融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消费金融公司高级管理层中至少应有一人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征求意见稿》另对十一项不符合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做出了明确限定:

最新政策:消费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

虽然上述规定是针对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但是在实际监管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已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同样严厉,如股东的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更是监管关心的重点,且是穿透式监管。

海右财经就曾报道,盛银消费金融近日退出的股东存在失信情况,实控人收到限制消费令。

现有的31家消费金融公司中,仅河北幸福消费金融的第二大股东神州优车存在失信情况,哈银消费金融的股东赛格国际收到限制消费令并被强制执行。

其余部分消费金融公司股东也存在各自的财务问题容易引起监管的注意。

比如马上消费金融的股东阳光保险、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的股东58同城、锦程消费金融的股东优信金融和浩泽净水、陕西长银消费金融的股东汇通租赁和意德辰翔投资、金美信消费金融的股东国美控股等均在近日出现遭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