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规合理使用专项债资金

今年3月两会确定新增专项债额度38000亿元,1-5月发行新增专项债18970亿元(含5月26-31日已公布未发行部分)。将往年的中小银行资本金专项债扣除后,今年1-5月共发行新增专项债17682亿元,新增专项债额度还剩余20318亿元,发行进度46.5%,2020年和2022年同期分别为57.3%、48.7%。

新增专项债提前批额度发行81%,目前仍剩余额度4218亿元。分省份来看,浙江省(不含宁波)剩余额度最多,目前仍剩余新增专项债额度704亿元,天津剩余440亿元,湖南、河北、江苏、广西、湖北、山东(不含青岛)、河南、安徽和深圳剩余专项债额度也均在200亿+。

对比来看,今年专项债提前批额度较多,但发行进度偏慢。

新一批新增专项债额度已于近日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扣除提前批已下达额度,新增专项债16100亿元。额度下达后,仍涉及到省市间额度分配和项目审批问题,一般间隔1-2个月之后达到发行高峰。

预计6月可能主要是将提前批的剩余额度发完,三季度发行新下达额度,多项数据显示部分经济数据环比放缓,专项债发力支持需求的必要性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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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规合理使用专项债券资金

首先,从基本概念上来说,专项债券资金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这一概念其实已经限定了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其一是需要用在项目上,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偿还其他债务或利息的均不属于项目范畴,且这些支出均不能形成实物工作量,违反国常会对于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要求。其二公益性,堵死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适合商业化运作项目的路径。

其次,项目谋划期、考虑要充分。大部分的资金使用问题都可追索到项目前期谋划阶段,有些地方存在“项目跟着资金走”、“为了融资而融资”的现象,造成项目前期谋划准备不足,仓促上报,资金下达后造成使用困难。

再次,根据国发【2014】43号文指出: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因此,在项目业主的确认上,政企职责要划分清楚。属于本级企事业单位干的事,你别用政府部门来做业主,容易造成后期资金使用、产权划分等诸多问题。

最后,对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内容及规模调整等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应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做相应的信息披露。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应根据财预〔2020〕94号文规定调整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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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实操中的主要问题

1.建设期专项债券的利息如何支付?能否用发行的专项债券支付?

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此外,建设期利息在设计实施方案时,会明确这部分资金由财政资金或企业自筹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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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位置等是否可以调整?

首先,对于调整后,概算超投资估算10%,应按照发改委相关程序,重新报批。其次,根据上述专项债券政策文件,对于这类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公告或披露。

3.原可研及实施方案中未涉及的资金,是否可以支出?

涉及资金用途调整的,按照上述专项债券政策文件,应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公告或披露。

4.专项债券项目政府部门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需要签订协议或出具文件?

出现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厘清政府与企业之间职责。一方面如果是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平台公司来建设需要通过招投标程序。另一方面政府也不宜将这部分资产划拨给平台公司,万一平台公司拿来抵质押呢?

随着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监管也会越来越严。防范债务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开大前门”的同时“严堵后门”才能确保专项债券真正发挥“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避免专项债券成为“暴雷”重灾区。

如何合规合理使用专项债资金为政府企业提供“战略 -管理- 投融资”

林正刚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财政部PPP金融专家,中至远(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擅长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和政信融资模式设计,能够为政府“两新一重”公益性项目、片区综合开发、城市更新、EOD及乡村振兴项目提供合规及可融资性的策划包装方案,能够为产业基金的发起、设立及运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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