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资质大核查持续进行中!查资质、人员、挂证、社保、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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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质改革的进程继续推进,很多企业都在观望三级是否真的取消,住建部下放的15省审批权是否收回,钢结构是否能直接换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是否直接变为综合甲级,两特、三特、四特企业怎么办,分立窗口什么时间开,资质转让是否有风险、会不会核查、唯一社保后挂证是否就没事了,三级升二级具体怎么操作,技术负责人应该怎么配备到底三库、四库一平台查不查业绩,多省开放二级申报窗口为什么没人报,报了又被否,上层主管部门领导换届资质改革是否还会有新的调整,新资质标准几月份发布等等都备受企业的关注。

那么在关注这些问题的同时近期各省市地区的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通知也陆续频出(浙江省、河北省、天津市、甘肃、海南、四川等省份)详见下文,接下来将会进行全国大规模核查,查资质/查人员/查挂证/查社保/查资质转让等等,一些企业单位还是比较忧心忡忡的,那么资质动态核查为什么如此严格?意义又在哪里?

为什么相关部门如此重视资质动态核查?`

资质动态核查绝不是例行公事,是住建部门严格执行“放服管”改革政策,对建筑市场的严厉监管。类似于《关于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公告,文件中共有多建筑企业因不符合资质标准,被勒令限期整改。

在整改期间,企业不可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也不能申请资质分立、升级等业务,若是整改后仍无法通过核查,则会被撤销资质。

建筑企业若存在以下的情况,资质动态核查的频率会增加:

1、住建部诚信平台上年度不良行为记录积分20分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达到3次;

2、在进行工程项目时曾经发生过较大生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3、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没有按时支付,引发群体性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4、有投诉、举报记录,反映资质条件不达标的情况;

5、被列入本年度重点监督企业名单或上个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勉强合格;

6、建筑单位在3年内没有承接过任何工程;

7、在本年度曾经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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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若存在以下的情况,资质动态核查的频率会增加:

1、住建部诚信平台上年度不良行为记录积分20分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达到3次;

2、在进行工程项目时曾经发生过较大生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3、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没有按时支付,引发群体性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4、有投诉、举报记录,反映资质条件不达标的情况;

5、被列入本年度重点监督企业名单或上个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勉强合格;

6、建筑单位在3年内没有承接过任何工程;

7、在本年度曾经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某家建筑单位出现以上7种情形,尤其是第③和第④点,正常情况下,很容易会被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纳入重点监管类目中。

此外,为了建筑业为了响应“放管服”政策,资质新办、升级、增项申请的审批门槛相对降低,建筑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建筑单位的监管力度,资质动态核查频次增加。

资质动态核查的具体内容:

1、证照情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注册人员情况:

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

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臵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6、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1、证照情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注册人员情况:

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

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臵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6、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建筑企业想顺利通过核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注册专业人员配备齐全,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2、提交的公司资产、办公场所、技术设备、业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数据报告等信息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

3、抽检工程业绩和工程项目符合要求;

4、没有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6、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员工工资;

7、施工现场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部分省份核查通知

浙江省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通知》要求分批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以及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对申请转移浙江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了资质动态核查,公布了一些不合格资质企业名单。

具体如下:

第一批核查时间4月3日,整改完成时间5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3年以来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二批核查时间5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6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度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批核查时间6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7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以前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对确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整改复核不通过或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省厅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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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

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提升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加大对建筑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紧盯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利用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非法牟利破坏行业秩序乱象,促进建筑市场公平规范有序,为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最优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瞄准企业之急、企业之难、企业之盼,靶向发力、精准帮扶,实施建筑强企升级行动,健全示范企业分级培育机制,2023年力争培育总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120家以上、专业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30家,指导新增特级企业5家、超百亿元产值企业5家。瞄准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一批参与不法资质买卖和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建筑业企业,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营造公正清朗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培育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引导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兼并重组、体制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做优做强”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配置、合理分工、科技创新,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持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新认定一批综合实力、竞争力强的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特点突出、创新性强的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动省内外央企、国有企业与本地示范企业强强联合、战略合作打造行业龙头,形成我省建筑业升级转型新亮点。

(二)深化惠企政策直达和服务机制。持续推出企业急需、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不定期开展“政策直通车”服务活动,及时解读政策要点,面对面解决企业资质审批、人员业绩入库、混改及联合体项目实施等“急难愁盼”问题,打通政策入企“最后一公里”。 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和重大问题“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手把手帮助企业明晰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精确指导、精准帮扶,构建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三)开展专项核查并建立动态核查机制。一是开展建筑企业资质集中专项核查。2023年3月-7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批次开展专项核查,核查对象按比例随机抽取。核查不合格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逾期仍未到达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我厅撤回相应资质(详见附件1)。二是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联合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对参加投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全面核查,源头规范招投标市场,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三是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常态化动态监管,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质资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各类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

(四)持续开展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招标条件“量身定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长效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坚持数字赋能提升监管水平。加快推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与“浙里建”、招投标2.0系统、发改3.0投资系统和“资质清爽办”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总承包合同网签模块上线运行,减轻企业信息填报负担,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形成全省贯通的工程项目全链条线上监管体系。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实时比对筛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发现不匹配异常数据,及时预警并依法依规介入调查处理,实现常态化智能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梳理本地区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加强企业对接,主动帮扶。要按照全省统一核查规则,对省级专项核查认真部署,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仔细审核企业上传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促整改工作。同时,要制定本地区核查整治方案,对设区市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请各市落实专人负责,于3月20日前汇总所属县(市、区)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附件2)报我厅市场处,便于开通系统账号;于7月15日前将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厅市场处。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指导,在核查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实行谁处理、谁负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我厅将对各地开展督导服务,对存在无依据修改核查结论、未及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虚报、瞒报的地区,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和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厅市场处联系人:0571-81050843;“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支持:0571-83731896,0571-83736951。

天津市(4000家企业被查)

天津市(4000家企业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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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天津北方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业企业资质限期整改通知书

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天津北方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请各单位于2023年6月15日前委派本单位员工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佐证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的区住建委。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或提交的整改材料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委将依法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附件:1.各区住建委联系电话及地址

      2.各区限期整改企业名单 

                             2023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官网链接: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tzgg/202303/t20230314_6138788.html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资质核查暨建筑业企业新申请及增项、跨区域变更资质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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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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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 2023 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兰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 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 2023 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着力解决建筑企业资质监管、业绩核查以及人员和从业资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逐步形成“宽进、严管、重罚”的工作导向,建立风险可控、规范有序、利企便民的建筑企业监管长效机制,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兰州市范围内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重点核查:

(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二)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三) 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四)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经济指标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五)近 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变更的企业;

(六) 建筑业企业成立后 3 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七)被投诉涉嫌存在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八) 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三、核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二)企业主要人员情况。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情况。实地检查办公场所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和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台账;

(四)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括统计局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检查是否按时如实报送;

( 五)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六) 其他需核查的相关信息。

四、核查人员

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由市住建局建管科负责,局审批科、市招投标中心、市建设稽查执法支队配合。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委派 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核查。

五、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采取信息系统核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核查对象,检查人员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对核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核查标准进行比对,并结合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查看社保证明、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和市场行为等进行检查,同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

六、核查结果和处理

核查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屏蔽。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结束后经复查合格的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解锁;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撤回并依法注销企业资质。

七、相关要求

(一) 提高思想重视。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备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核查时必须到场,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对动态核查过程中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妨碍监督检查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资质核查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核查过程要全程留痕,妥善保管资料,及时归档。对核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治措施,逐一整改销号,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和不足,注重夯实工作基础。工作人员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核查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动态核查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建立长效机制。自 2023 年起,我局将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动态核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公示,督促企业整改,资质动态核查全面常态化开展。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撤回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撤回资质证书。通过常态化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分析总结经验,逐步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联系人:张巧稚 联系电话:8456630

邮箱: lzsjsjjgc@163.com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

海南省/儋州市

海南省/儋州市

全国资质大核查持续进行中!查资质、人员、挂证、社保、买卖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三、监管要求

(一)全面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筑企业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审批信息告知同级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信息后3个月内对每一家已许可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涉及企业资质升级的,还需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作出资质撤销决定。资质许可部门根据撤销决定撤销已许可的资质。

(二)常态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按照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方式分批次开展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省级审批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并可抽选由市县审批资质的企业交由相应市县限期核查。市县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现有企业数的20%,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

(三)差异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阶段评价当前为A等级的企业,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对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B、C、D等级的企业,一般按照1:4:4比例抽选开展核查;对E等级的企业,全部进行核查。

对取得首项资质后超过2年建筑业产值未入统、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重点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四)园区资质监管。园区审批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由本园区负责在核发资质后3个月内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省住建厅组织开展常态化资质动态核查。

全国资质大核查持续进行中!查资质、人员、挂证、社保、买卖等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企业资质及施工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监管内容

(一)建筑企业

主要核查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二)建设项目

主要核查建设项目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是否落实“告知承诺”中的施工许可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管要求

(一)全面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取得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审批信息推送给我局。我局收到信息后3个月内对每一家已许可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涉及企业资质升级的,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对存在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程序作出资质撤销决定并告知资质审批部门,资质审批部门根据撤销决定撤销已许可的资质。

(二)常态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我局将按照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方式按照每季度多批次开展抽查,今年抽查比例将不少于现有企业数的20%,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

(三)差异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阶段评价当前为A等级的企业,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对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B、C、D等级的企业,一般按照1:4:4比例抽选开展核查;对E等级的企业,全部进行核查。

对取得首项资质后超过2年建筑业产值未入统、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重点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四)全面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我局将在施工许可证审批通过后3个月内对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等进行核查,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核查结果、纳入信用记录。

………………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5日

(联系方式:建筑监管科;电话:23327553

江苏南京

江苏南京

全国资质大核查持续进行中!查资质、人员、挂证、社保、买卖等

根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388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我市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将资质核查不合格,处于整改期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附件:20230310公示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名单.xlsx

(联系方式:建筑监管科;电话:23327553

四川省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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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方式和核查内容:

一、资质动态核查方式

1.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依照动态核查判定标准,判定企业核查结果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省厅将对市、州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并核查部分企业。

3.省厅负责全省动态核查情况公示和处理结果通告。

二、资质动态核查的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去的情况及是否在有效期内;

2、企业注册资本金;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盖章、资质,证。书副本年度核查盖章;

4、企业上年度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5、注册建造师人员情况、小型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6、总工程师、企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

广州

广州

全国资质大核查持续进行中!查资质、人员、挂证、社保、买卖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职转〔2021〕6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23号),广州于2021年作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之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业务流程,现就进一步优化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范围

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不含重组分立)、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不含首次申请、重组分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不含首次申请、重组分立)、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核准(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

二、申报流程

(一)申请环节

申请人根据相应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核对是否符合所申请资质的资质标准要求,承诺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发起资质申请,填写和生成资质申请表,根据相应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在系统下载带流水号的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系统。

(二)审批环节

申请人提交资质申请后,由我局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制作发放电子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二维码查询备注栏将注记资质取得方式及相应限制,核查完成后注记信息将注销。

(三)核查环节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要求,企业取得电子资质证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我局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专家会审等多种形式对申请企业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完成后,由经办人在系统填写核查结论并提交审批,核查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完成审批,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予以公告。

(四)核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不符合承诺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整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企业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件,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申请企业予以严厉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三、其他事项

(一)核查完成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跨省、市地址变更或相应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二)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需自行负责由于资质撤销而导致的合同履约风险,并应在承揽业务时主动告知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相应法律风险。

(三)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可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342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穗建审批[2021]90号)作废。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