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等

原创             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2号)

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26号)

内容提要

为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5日就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

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详见2号公告附件1)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如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用于申报享受房屋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1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2号公告附件2),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承诺书格式文本。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12月20日就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及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

展开全文

2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

►容缺办理事项

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详见26号公告附件1)所列税费业务事项进行容缺办理。

►容缺办理资料补正

纳税人可选择采取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办理资料,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不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

►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

►取消报送的涉税费资料

纳税人办理《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详见26号公告附件4)所列的税费业务事项,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附件4中明确取消报送的相关资料。

►改为留存备查的涉税费资料

纳税人办理《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详见26号公告附件5)所列的税费业务事项,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附件5中明确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改由纳税人完整保存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6号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号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议纳税人在办理相关纳税事项时参阅上述公告了解更多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4号)

内容提要

为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30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以明确有关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的商品税收政策。

根据4号公告,自2023年1月30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适用于以下税收政策: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建议相关纳税人阅读4号公告以获取更多信息并遵守有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关于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3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科学技术部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了国科发火[2023]3号文(以下简称“3号文”),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流程。

根据3号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部分信息如其名称、场地面积和所属区域等发生变更,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变更生效(不再需要取得科学技术部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其资格或将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财税[2018]120号文(以下简称“120号文”,即《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1。

因此,建议相关各方阅读3号文并采取相应行动。

注:

1.根据120号文,符合规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适用下列税收优惠:

►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即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及鉴证咨询服务)取得的单独核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安永《法规速递》第2023005期中文版本内容亦包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知》,我们已于2023年2月通过安永搜狐号发布了对该文件的详细分析(中文版),您可以点击链接获取更多内容。您可访问https://www.ey.com/zh_cn/china-tax-alerts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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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