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我国为何亟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看完以下两个方面,你会恍然大悟

顾名思义,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许可自然人进行破产。个人破产制度最鲜明的特征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帮助自然人解除债务困境,为无力清偿债务的自然人设定偿债的“天花板”。

被宣告破产的自然人,除了部分权利被限制之外,依然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正常参与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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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暴露出来的问题,来说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信用贷款不良后果的预防

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由计划经济转变来的。计划经济体系下一切经济活动以计划作为导向,资源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调配。

社会活动和经济运转中不存在也无法存在信用评价系统的土壤。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政府不再“承包”一般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把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交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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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大额消费客观上促进了信贷消费的发展。而投资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带来的丰厚回报的刺激,更是使个人信贷消费市场急速扩大。为了抢占这个新兴而快速发展的市场,各放贷机构有意识地降低消费信贷的条件,扩大消费信贷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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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直以一个储蓄大国的形象展现在民众和世界面前,然而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解读清华大学我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报告》,根据我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当年10月底,我国居民类短期消费贷款由2010年1月的6821.47亿元增长至2017年10月的65594亿元,增长近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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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通过分析千余份调查问卷得出居民信贷消费的主体是18至29岁的年轻群体这一结论。这个年龄段占比接近50%,同时,超过七成的居民信贷消费用户月收入在五千元以下。

30%左右的信贷消费被用于家用电器消费。可见我国已经从一个储蓄大国快速过渡为一个消费大国。

加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策、形势的起伏多变,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的信用贷款成为我国新的经济驱动点。储蓄减少而信贷消费的激增很容易引发债务风险,需要提前介入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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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市场周期的不确性和市场的震荡不仅会导致债务问题爆发,还会导致收入的下降,加剧逾期甚至根本违约的数量。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进入爆发发展期。各类消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机构、各类P2P公司及平台风靡全国。

然而,此类从事消费信贷的新兴公司缺乏统一的评价体系和强力监管。

根据2017年我国消费市场研究报告》对我国信贷消费和金融市场的主体调查,现阶段,大量新兴主体抢滩进入,这直接导致了行业规范程度快速下滑,同时风险呈级增加。

而当下,从事消费金融贷款机构的种类五花八门,监管方在政策制定、查处力度、惩罚手段等方面也未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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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对于小贷公司消费信贷的管理思路虽然有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和方向,但是何时落地仍然是未知数。

以BAf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纷纷向金融领域进军。但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P2P不断延迟或无法兑付,巨头的金融业务也遭遇了“政策寒冬”。

2018年11月央行发布了我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首次对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点名,点出了其中所隐藏的风险。以商业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机构,拥有的资金量极大,但是考虑到风险问题,不敢随意放贷。

大多就是以很小的利差,放贷给有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企)背书的方向和个人住房贷款。为了尽可能减小可能存在的风险,这类贷款审核的过程较为繁琐,导致成本自然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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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包括传统的和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的)则是通过极高的利差来冲抵极高的风险,就如后文将要提到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后简称“于欢案”)。

互联网线上商业规则的制定权,自创、自评、自有的征信体系加上新兴的大数据分析手段,让互联网平台愿意向中、小商户和自然人提供贷款用于消费。

同时,信用款审核的成本极低,利率差相对又高、贷款成为不良的概率也极低。以蚂蚁金服为例,3000多亿的ABS融资成本6%至7%,再通过借呗或花呗以平均14%至15%的年化利率发放贷款出去,不良贷款率可以控制在很低的水平仅千分之几)。

如果说互联网巨头的电商平台抢走了传统线下零售业的份额,那么互联网巨头企业进军金融,则是利用自己的平台和数据优势去占领民间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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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蚂蚁金服单季度的净利润达到50多亿,而根据阿里巴巴的财报,蚂蚁金服从2018年度开始出现了净亏损。进入2018年,互联网金融纷纷从B2C11向B2B2CU转变。

买方成为逻辑上的关系,可以是内部也可以是外部的,可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转型。互联网巨头们由大规模放贷发债向平台经营方转型,让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巨头提供的平台上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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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巨头企业在获得客源方面的优势和数据的积累,以及风险防范的风控能力和反欺诈方面的技术能力,和银行相比有很大的优势。

民间借贷问题的警示

入选了“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得“于欢案”引发人们热议,大众的焦点在于“正当防卫”。诚然,这是一个很好的讨论甚至学习的话题,但是,隐藏在这一刑事案件背后的“苏银霞于欢之母)借贷纠纷案”也值得我们关注。

苏银霞明面上的身份是山东省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同时,她背后还有一个其他身份:山东聊城中小企业“互保套贷”链条上的一环。“互保套贷”是指若干企业之间彼此担保、连环担保,甚至“自己的左手给自己的右手担保”,以此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游走在法律边缘甚至不合法的“金主”套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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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这一链条上的企业或个人是通过互相担保、连环担保的方式向前述机构申请多份贷款,所以在现实中获得的贷款额度极有可能超过链条上所有企业和个人的财产之和。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余威久久不能平息。监管机构默许、推动这种模式,让民营企业之间抱团取暖,达到加大向它们放贷的力度的目的。

因为提供保证的自然人需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在互保套贷的链条上一旦出现有人“跑路”,留下来继续支撑的人就面临着两难的抉择:到期还钱,因为资金链断裂而死;到期续贷,企业面临更加高额的贷款利息,一旦外部经济形势出现变化或者企业内部经营出现问题,企业极容易被拖垮。

互保套贷实际上是征信的透支和保证的消灭。不可否认,这项制度本身带有以骗取贷款为目的类似诈骗行为的影子。但是,我国地方政府曾将其作为经验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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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导致放贷机构“有恃无恐”,因为只要债务由自然人提供过保证,该债务最后必然落到自然人头上,而他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于是放贷机构只要叮着这个自然人就有希望将欠款收回。

在这层逻辑的意义上,放贷机构或是为了业绩,或是为了赚取利息,不经过事前审查,或是形式上进行审查就向互保套贷链条上的企业或自然人发放贷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局面的失控。

而一旦债务落到了自然人头上,个人因承担无限责任而无法摆脱被追债。

而约束催收公司的制度在我国发展亦不健全,容易发生极端行为。甚至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也将催收工作外包给催收公司,并且只管催收的成果而不问催收的行为和方式。

相当于间接使用暴力的方式,这给催收行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更不要说有些放款人本身就是“涉黑”组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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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思想和国家机关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态度也助长了社会对债务人这一身份的道德批判。办案民警面对民间催收和讨债案件时大多选择将其视为民事纠纷而不进行干预的态度。

于欢案中,办案民警的行为也让很多人感到疑惑甚至失望,民警到场之后只是表示“要账是可以的,但不能出手。”并没有采取其他阻止事端扩大化的行动。

期间,民警还离开现场5分钟,他们这种模棱两可的立场和不愿干预的选择也激化了于欢的心态,最终酿成了一幕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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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暴露了我国民间借贷因缺乏债务催收和个人破产的真空而潜在的问题,随着经济周期的更替在未来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甚至暴力犯罪。

从“于欢案”我们还可以看到,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固然是有错在先,但是出借人不考虑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也不考察担保物的具体价值和情况,随意给出借款。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其中对于出借人的注意义务和约束仍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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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放贷机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刻意忽视甚至无视担保物存在的问题,随意发放贷款,虽然在机构内部有相应的处理规定,但仍无法督促相关审核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个人破产制度在某些方面上弥补了前文提到的缺陷,让出借人在给出借款前尽到审核借款人的审慎义务,从源头上把控资金的安全性,而不是一味地靠事后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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