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款城投永续债信托如期兑付,没有真的“永续”!

近期,市场上政信类永续债投资信托产品售卖火爆。据了解,仅年后以来,就有信托公司成立了近20只永续债政信信托。有理财经理甚至表示“江浙地区的永续债政信项目,额度非常紧张”。

一、多款永续债信托如期兑付

有多名投资人称:其认购的北京一家央企信托公司发行的永续债信托产品在T+1个工作日就正常兑付了,没有真正的“永续”。

了解到,投资人正常兑付的永续债信托产品,均为江苏地区的政信项目,融资主体是江苏地区的城投公司。

通常提到永续债,一般都认为是永续债券。但是,信托公司发行的永续债信托产品,合同上写的是“永续债信托”,是“永续债权”,不是“永续债券”。

早期,不少投资人和推销人员以为永续债信托的底层投的是永续债券,是公开发行的那种永续债,实则不是,永续债信托的底层投的是永续债权。

永续债信托的发行流程,和非标类产品一模一样,没有新增任何环节,信托公司直接放款给融资人,区别是信托公司和融资人签订的主合同由《信托贷款合同》变成了《永续债权投资合同》。

目前,发行永续债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也在增多。如中铁信托、百瑞信托、苏州信托、大业信托、华鑫信托等多家知名信托公司。

二、永续债信托并不“永续”

在永续债信托产生初期,不少人质疑会不会真的永续下去,到期了会不会不还本?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政信投资类信托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城投平台的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PPN)等作为投资标的,多数为投资单一债券;二是永续债权投资的模式。

从融资方来看,目前政信类永续债投资信托的融资方,主要为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省市国企。

永续债信托的风险是投资结构的特有风险,即:只有融资主体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权。正常情况下,信托公司和融资主体不会真的触发永续机制。

从信托合同上看,信托产品理论上是永续的。但在实践中,是基本不可能永续的,城投公司不愿意,信托公司不愿意,投资人更不愿意。原因如下:

信托公司在管控永续债信托风险上都有相应的措施。 有严格的城投准入标准。

信托公司对发行永续债信托的主体有白名单准入条件,必须是优质地区、优质城投公司才可以发行永续债权,高风险地区的全部城投和优质地区的弱城投都不在白名单内。永续债信托项目的交易主体整体优于非标项目的交易主体。监管是压缩融资类信托规模,不是不准发行融资类信托,信托公司可以将融资类额度留给白名单之外的城投主体。

签订回购协议。信托公司和交易对手除了签订《永续债权投资合同》外,还会签订一份《永续债权回购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后无条件赎回。因涉及抽屉协议,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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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利息递延的条件严格。如果利息递延,则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等。只有平台大面积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才可能会展期。

投资人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现场维权。现在信托产品不能兑付,投资人首先会极尽夸张之词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然后找自媒体曝光,首先找的就是信托圈内人;再建维权群,去现场拍照片、视频,通过微信群、视频号、微博、贴吧、抖音等渠道传播。这样一连串的组合下来,对信托公司发行产品和城投公司再融资都会产生巨大影响,这是信托公司和城投公司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对城投公司来说,申请展期比重新发行一笔的总成本更高,而且还有负面舆情,影响整个地区的融资环境。所以,城投公司也不愿意触发永续机制。

三、永续债及永续债信托

永续债也称可续期债券、无固定期限债券等,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者期限非常长的债券。理论上讲,永续债可以永久地存续下去,发行方(融资人)没有还本的义务,只需要支付利息。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永续债信托,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融资人发行的永续债权,或通过可续期信托贷款的形式向融资人融资。

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永续债是带有赎回条款或者续期选择权的,续期选择权一般通过设置“利率跳升机制”来实现。

比如,初始利率为6.1%/年;满3年后,下一年年利率在上一年年利率基础上增加 300个基点(3%),即第四年年利率在第三年年利率基础上加300个基点(3%),以此类推,直至年利率达到18.1%为限。

在利率跳升的时间点,发行人有赎回的选择权。即发行人有权选择继续发行,但要承担更高利息成本,也可以选择赎回避免支付高利息,如果赎回,永续债就不是真正的“永续”了。

信托为投资人做了哪些优化?

1、设置票面利率跳升机制

一般来说,票面利率跳升是从发行第三年开始,随着永续债存续年限增加带来的高额利率,企业一般在利息开始跳升前就会赎回,绝大部分持有时间不超过第二个利息周期结束。这种利率跳升的机制给企业未来带来的赎回义务,使本来不存在期限的永续债变得实际上有期限。

2、设定担保条款

虽然进行永续债融资的企业往往都是信用评级良好的企业,而且违反永续债条款付出的代价要远高于获得的收益,但这些约定俗成的内容并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因此融资方仍需要制定一些担保条款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例如连带责任担保、股权质押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抵押担保,设定这些条款能使债券发行契约更加科学合理。

3、设置初始投资期限

信托在永续债项目的发行中增加了初始投资期限,让原本时间节点模糊的投资产品有了较为友好的条款,融资人也在初始投资期限结束后有权偿还该笔债权本息。

随着永续债信托产品的持续正常兑付,曾经的那些质疑声,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