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区发布中冉村、中冉屯村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补偿174万元/公顷

2022年12月3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涉及中冉村、中冉屯村,项目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

清苑区发布中冉村、中冉屯村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补偿174万元/公顷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清政征字[ 2022]14号)

保定市2022年度第31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该批次转用征收清苑镇中冉屯村集体土地3.539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22年度第31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冀政挂钩转征函〔2022〕65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22年12月2日

4、项目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中冉屯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清苑镇中冉屯村西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3.539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0271公顷、林地0.4209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915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情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征收土地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615.873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中冉屯村集体;该宗地青苗补偿费6.1769万元,地上附着物93.186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征收土地补偿费以货币途径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户(不涉及不予安置)。

2、社会保障:根据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障。

五、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本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并支取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

2、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 12 月3日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清政征字[ 2022]15号 )

保定市2022年度第32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该批次转用征收清苑镇中冉村集体土地3.484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22年度第32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冀政挂钩转征函〔2022〕66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22年12月2日

4、项目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中冉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清苑镇中冉村西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3.484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2426公顷、林地0.2416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情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征收土地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606.2508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中冉村集体;该宗地青苗补偿费48.639万元,地上附着物7.248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征收土地补偿费以货币途径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户(不涉及不予安置)。

2、社会保障:根据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障。

五、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本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并支取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

2、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3日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清政征字[ 2022]16号)

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该批次1号地转用征收清苑镇中冉村集体土地1.530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999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22年12月1日

4、项目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中冉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清苑镇中冉村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1.5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1833公顷(耕地0.1766公顷、林地0.0033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34公顷),建设用地1.3467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情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征收土地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266.22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中冉村集体;该宗地青苗补偿费0.1110万元,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评估为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征收土地补偿费以货币和实物途径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户(不涉及不予安置)。

2、社会保障:根据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障。

五、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本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并支取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

2、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3日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清政征字[ 2022]17号)

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该批次2号地转用征收清苑镇中冉村集体土地2.614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999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22年12月1日

4、项目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中冉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清苑镇中冉村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2.6147公顷,其中农用地0.9545公顷(耕地0.6371公顷、林地0.1935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1239公顷),建设用地1.6602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情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征收土地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454.9578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中冉村集体;该宗地青苗补偿费6.1935万元,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评估为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征收土地补偿费以货币和实物途径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户(不涉及不予安置)。

2、社会保障:根据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障。

五、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本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并支取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

2、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3日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清政征字[ 2022]18号)

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该批次3号地转用征收清苑镇中冉村集体土地0.482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999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22年12月1日

4、项目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中冉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清苑镇中冉村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0.4825公顷,其中农用地0.2034公顷(耕地0.1976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58公顷),建设用地0.2791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情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征收土地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83.955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中冉村集体;该宗地青苗补偿费3.6915万元,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评估为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征收土地补偿费以货币和实物途径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户(不涉及不予安置)。

2、社会保障:根据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障。

五、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本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并支取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

2、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3日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清政征字[ 2022]19号)

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该批次4号地转用征收清苑镇中冉村集体土地0.869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999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22年12月1日

4、项目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中冉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清苑镇中冉村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0.869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8667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26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情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征收土地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51.2582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中冉村集体;该宗地青苗补偿费13.0395万元,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评估为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征收土地补偿费以货币和实物途径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户(不涉及不予安置)。

2、社会保障:根据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障。

五、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本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并支取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

2、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3日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清政征字[ 2022]20号)

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该批次5号地转用征收清苑镇中冉村集体土地0.136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999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22年12月1日

4、项目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中冉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清苑镇中冉村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0.136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1291公顷、林地0.0072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情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征收土地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23.7162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中冉村集体;该宗地青苗补偿费0.8280万元,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评估为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征收土地补偿费以货币和实物途径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户(不涉及不予安置)。

2、社会保障:根据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障。

五、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本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并支取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

2、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3日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清政征字[ 2022]21号)

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6号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该批次6号地转用征收清苑镇中冉村集体土地0.171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6号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999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22年12月1日

4、项目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中冉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清苑镇中冉村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0.1719公顷,全部农用地(全部为耕地)

三、土地补偿费情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征收土地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29.9106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中冉村集体;该宗地青苗补偿费1.3590万元,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评估为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征收土地补偿费以货币和实物途径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户(不涉及不予安置)。

2、社会保障:根据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障。

五、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本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并支取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

2、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3日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清政征字[ 2022]22号)

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6号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该批次6号地转用征收清苑镇中冉屯村集体土地0.228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22年度第114批次建设用地6号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999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22年12月1日

4、项目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中冉屯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清苑镇中冉屯村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0.228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29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29公顷),建设用地0.2260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情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征收土地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39.8286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中冉村集体;该宗地青苗补偿费0.4230万元,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评估为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征收土地补偿费以货币和实物途径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户(不涉及不予安置)。

2、社会保障:根据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障。

五、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本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并支取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

2、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