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良整理】财税动态——(382)2022.11.24

允良整理

2022/11/24

【允良整理】财税动态——(382)2022.11.24

今日要闻

1.税费政策接续发力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今年以来,国家相继推出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各地税务部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落实落细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留抵退税减压力

制造业企业降成本增活力

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现金流就是企业的生命线。自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以真金白银的税费红利解决企业燃眉之急,助力企业爬坡过坎。

“今年以来我公司累计收到税务部门退税1820万元,及时精准的税费红包充分缓解了流动资金压力、降低了融资成本、优化了项目筹资模式,为企业稳岗保供提供了有力支持。”青岛汉优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董玉涵说。

在青岛市城阳区,“包干”到人的税企直联制度、专人专岗的审核流转模式、高效直退的银税协作机制,使得企业的留抵退税申请从进门到进账全程无停留。据统计,仅今年10月份城阳区税务局就接收企业留抵退税申请226笔、制造业企业留抵退税申请81笔,确保退税尽快到达企业账上。

优惠政策接续落地

科创企业加快向“智造”转型

今年 9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从企业购置设备和研发费用支出两个方面,持续为企业研发降成本,为创新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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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后不久,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明瑞宝就在税企联络群里收到了提醒。“第四季度我们打算投入650万元购置新设备,这项税惠新政策预计将为公司节省近百万元。新采购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将进一步提升企业智能化产品的生产效率。”明瑞宝说,企业还将持续进行产品研发创新,加快从传统制造向先进“智造”转型。

同样受惠的还有广东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蔡育勤说:“2021年度我们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4.79万元,公司将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资金全部投入到智能视频监控存储嵌入式系统等研发项目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后,我们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过 90 万元,这为我们升级技术设备提供了重要支撑。”

在税惠政策支持下,广东企业按下研发创新“快进键”。广东税务部门也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助力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

税费缓缴再延长

制造业小微企业发展添动力

按照政策规定,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政策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第一时间提取相关企业清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全面梳理,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办”“远程办”“及时办”等服务,助力税惠红利尽快落地。

东江科技主要从事微矩形电连接器和非标自动化设备的研发、销售和生产及电缆组的生产,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回流速度变慢,生产经营压力增大。新政策出台后,税务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利好消息告知企业,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受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受阻,正在为补缴税费发愁时,税务人员提醒我们税费缓缴时间延长了4个月,这真是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接到贵安新区税务局税务干部的电话,东江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说道。

2.湖南省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湖南省长沙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刘少波未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刘少波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少波拒不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刘少波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刘少波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4598.97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少波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长沙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3.俄罗斯:引入新的欠税管理策略

俄罗斯税务局引入新的欠税管理策略,开发欠税管理集成式系统,通过对欠税人的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欠税追缴行动。

近年来,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引入新的欠税管理策略,旨在通过简化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并利用大数据技术保证追缴欠税的成功率。

欠税管理策略遵循三项原则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新的欠税管理策略遵循的三项原则是:确保纳税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在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建立互信关系;防止企业因同行偷逃税而面临非公平竞争。

为了顺利实施新的欠税管理策略,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在组织、法律和技术三个层面进行变革,以实现两项目标。三个层面变革:在组织层面,简化追缴欠税的常规技术流程,从手动模式转换为自动模式,在欠税的早期阶段进行有效干预;在法律层面,为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营造便捷的法律环境,以减少税法遵从中的非主观错误;在技术层面,采用信息化手段,利用大数据进行欠税管理,其中包括清查纳税人的隐匿资产。两项目标:一是为纳税人提供预防债务危机和破产清算的服务;二是使用分析工具优化欠税追缴工作,确保追缴措施有力、有效。

以优化服务减少欠税的发生

税款缴纳方式更加便捷。俄罗斯欠税管理策略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制定一系列用户友好型的缴税方法,为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供便利服务。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税务局官方网站上使用借记卡或信用卡在线缴纳税款,这一服务的范围覆盖了自然人纳税人和企业纳税人。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纳税人办税在线软件查询本人的应纳税额。传统的缴税方式仍然保留,那些习惯到银行或邮政部门以面对面形式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也能够顺利缴税。

单一账户缴税机制。单一账户缴税机制实现了各税种间多缴税款和少缴税款的自动互抵功能。纳税人可以避免出现“A税多缴税款、B税少缴税款,但因B税欠税被处罚”的情形。该机制已在自然人纳税人中成功试行。自今年7月1日起,单一账户缴税机制推广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从2023年开始,单一账户缴税机制将在俄罗斯全面推行。

成立企业债务重组税收支持处。企业债务重组税收支持处是一个旨在帮助纳税人保障持续经营、避免破产的专责机构。该处可利用债务人的财务数据进行建模,帮助债权人作出更合理的债务追缴决策,尽量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让值得信赖的债务人保持持续经营进而偿还欠款。

研发欠税管理集成式系统

欠税管理集成式系统是一个支持欠税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帮助税务人员更快捷、更便利、更精准地获取欠税人的信息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欠税追缴行动。

建立风险触发机制。欠税管理集成式系统设置了风险自动扫描功能,一旦纳税人多个风险指标被触发,将自动启动相应欠税追缴行动(例如,使用预先填制好的欠税追缴起诉书模板向法院起诉),随后欠税追缴行动信息将传递至税务人员,税务人员可远程监控追缴行动后续进展。

对欠税人进行数字画像。可以触发欠税追缴行动的法律和财务信息(包括非公开的政府数据),组成欠税人、其资产和控制人的数据画像。这些信息包括:登记信息(法定地址、高管个人信息)、欠税金额、缴税信用记录、欠税企业股东及其代表、欠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欠税企业的资产结构信息、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各类诉讼进展情况等。通过查看数字画像,税务人员可对纳税人财务状况进行直观评价。

构建欠税人关系图。欠税人关系图可以帮助分析欠税人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是否公允。该图用红色记号标记出欺诈行为。例如,欠税企业向客户发送大额货物,却没有收到货款。但是,该企业的关联方却收到了该笔货款。这说明欠税企业有逃避缴纳欠税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税务部门将向欠税人、其客户和关联方提醒税收风险。

为欠税企业评分。税务部门基于欠税管理集成式系统对相关纳税人的评分,判断出最有可能破产和最不可能破产的欠税人,并在欠税人拖欠巨额税款前提前研判,采取有力行动,避免欠税销账。

达标率低于90%,甲方(区政府)有权拒绝支付该月污水处理费“等条款。C公司于2014年开始运营,但一直未达到区政府规定的标准,直到2015年7月,区政府才认为C公司可以商业运营。C公司2018年前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期,自2019年进入正常缴税阶段。

因区政府拖欠C公司大量污水处理费,C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申请书》,请求区政府支付2014年至2018年欠缴的污水处理费11099万元。仲裁机构下达《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以下称《裁决书》),裁决区政府支付C公司2015年7月至2018年污水处理费4666万元,驳回区政府支付C公司2014年至2015年6月6433万元污水处理费的请求。根据最终裁决结果,C公司仍有6433万元应收账款无法收回。2014年至2018年,C公司已将欠缴的污水处理费11099万元计入应收账款并确认营业收入。2019年C公司对上述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6433万元予以核销,确认坏账损失,并在2019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020年上半年税务局对C公司2018年和2019年进行账务核查,认为该公司核销的坏账6433万元不应列入2019年,而应认定为前期会计差错、追溯更正;以前确认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予以退还,并要求C公司更正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1608万元,以前年度退税额可抵减202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争议问题

C公司认为,每年确认的收入都按期申报并缴纳了相应税款,因政府未实际支付相应款项,所以确认为应收账款。依据仲裁结果,应收账款确定无法收回,因此确认坏账损失,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会计确认损失的年度申报资产损失并税前扣除。仲裁决议是2019年作出的,所以该损失应该在2019年度申报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协议条款约定,C公司2014年至2015年6月,没有正确判断“商业运营年度”“出水水质达标率”等收入确认要素,未可靠地计量收入金额,导致错误地确认了收入。这不是坏账损失问题,而是提前确认收入问题,属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追溯调整2014年和2015年的收入,而不是抵减201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分析

1. 坏账和错账的界定。坏账是指债务人因各种原因而未能按照与债权人事先约定的时间、金额或方式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坏账,一定会影响损益的计算,减少企业利润。错账是指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包括适用账户错误、计量金额错误、归属期错误等情况。错账可能涉及损益的计算,也可能与损益无关。

2. 坏账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准则对于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式: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规定,应及时评估金融资产风险,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实际发生损失时核销准备金,将坏账损失对损益的影响在可预见时尽早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和证券行业等特殊行业外,企业只有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应保留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损失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与相关性。

3. 错账更正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在会计核算中,错账更正涉及归属期判断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重要的会计差错即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实务中对重要性的判断离不开具体的环境和会计职业判断,并且应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差错金额越大、性质越严重,则差错越重要。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未来适用法,是指不追溯而视同当期差错一样更正。会计核算中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的,对损益的影响应进行追溯处理,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不属于重大差错的,应在实际发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实际发生原则,不允许改变收入或费用的实际归属期,发生错账时应将错账对损益的影响调整至业务实际发生时所属的纳税年度。

本案中,C公司未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正确确认收入,属于会计差错,仲裁决议也证明了这一判断。所以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所得税处理均应追溯调整,会计核算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年初留存收益,所得税处理应调减该项收入所属年度的收入总额。

案例启示

1. 应重视基础概念和基本原则。两起案例中解决争议问题的关键依据,均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一个案例中,A公司在取得投资所得后,因所得可能属于非法所得而未申报。这种做法涉及对两个基本问题的错误判断:一是纳税主体的确定,二是收入范围的确认。

投资实现的所得虽然由两个公司分享,但取得所得的投资主体是A公司,A公司是这些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证监会审查B公司不影响A公司正常履行其纳税义务。

企业取得违法所得也属于应税收入,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如果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了,被没收的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个案例中,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应作为“错账”还是“坏账”的判断也属于基本问题,即收入确认应具备哪些条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的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最终不能收回时属于“坏账”,应确认为坏账损失;不满足收入条件时确认的收入,属于“错账”,应按照错账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实务中,当面对一些新问题以及疑难复杂问题时,这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就成为非常重要的判断依据。准确掌握这些关键概念和基本原则,能够在揭示经济实质、判断业务性质、划分义务边界、确定责任主体等问题中找到方向、找到方法。

2. 应注意区分税会差异问题和错误问题的界限。会计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信息,满足其决策需求,会计信息应符合会计基本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的目标是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应遵循税法的原则和要求。两者目标不同,遵循原则不同,确认和计量结果存在差异是必然的。

理论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选择了“间接法”,即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通过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税法与会计差异问题成为所得税管理的核心问题,对这类问题的掌握成为提高所得税征管效率的关键所在。税会差异需要调整,错账更正也需要调整,但是两者产生原因不同,管理中也应该区别对待。

第一个案例中,企业会计核算延迟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但是不符合税法确认收入的要求,属于税法与会计差异问题,应在当期进行调整。

第二个案例中,企业应确认坏账损失,还是应冲减收入更正错误,税务机关和企业的意见不同,但这不是税会差异问题,因为这项业务中商品收入确认方法,会计与税法的规则是相同的,产生的分歧属于运用规则是否准确的问题。坏账损失是否能够全额扣除,错账更正是采用追溯调整法还是调整当期损益,这些才是税法与会计差异问题。

3. 加强对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关注。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保护与约束,合同条款的约定情况也决定着各自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金额。会计核算时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反映合同约定的交易履行情况,比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当业务的经济实质和外在的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侧重揭示交易的经济实质;再比如,根据“谨慎性”要求,不能高估企业的收入,销售商品存在退货可能性时,当期只确认不会退货部分的商品收入等。会计遵循的这些基本原则与税法的原则不同,所以,会计核算结果不能直接作为相关纳税义务确定、计量的依据。

在分析涉税问题时应尽量了解交易背景、交易条件、交易金额、履约时间等具体情况。获取交易信息的途径很多,了解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其一,也是最直接的方式。如果不能获得足够信息,那么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慎重,要设定好必要前提或适用范围,尽量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偏差。

4.以“退”促“进” 江苏4100亿元税费红包为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减税降费实施以来,税费的“减法”不断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今年以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组合拳”协同发力,对助企纾困、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苏税务部门认真落实税费政策“组合拳”,截至11月10日,4131.4亿元(人民币,下同)税费红包为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江苏是实体经济与制造业大省。面对海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地为江苏制造业企业带来宝贵的资金缓冲期。截至11月10日,2239.6亿元留抵退税款直达江苏市场主体,企业内生动力得到加强,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更大黏合效应。

“我们申请的增量留抵退税款很快到账,正好可以用于改造升级2.5D以及3DIC芯片集成加工生产线。”盛合晶微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胡晓蓉表示。

今年7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再扩围,与民生相关的住宿、餐饮等7个行业也纳入退税范围。“提交申请后,很快我们就收到了107.79万元留抵退税款,畅通了公司的现金流。”连云港灌云利群超市财务负责人李雅囡表示,将继续丰富商品种类,推出优惠促销活动,保障老百姓“菜篮子”“米袋子”“肉盘子”。

税费“缓一缓”,信心“提一提”。图为税务部门讲解税费优惠政策。

在为制造业不断注入金融活水,助力实体企业回稳向好之际,税费红包带来的“真金白银”不断进入江苏科技创新企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内生澎湃力。

据江苏省政府披露的数据显示,全国15.1%的领跑技术分布在江苏,近20%的高技术产品出口来自“江苏制造”。企业走好创新之路,充足的流动资金是关键。2021年以来,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助力企业深挖前沿技术,完成产业升级。

“今年前三季度,公司研发费用投入约2.7亿元,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研发费用投入。”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毕文新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政策有效增强了公司研发投入的底气。

盐城天合国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郑宇春表示,受益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全年预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586万元。

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来说,中小微企业是重要的毛细血管,对于稳发展、稳就业具有重要意义。缓缴税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相当于是一笔“无息贷款”,而9月1日起期限届满后再延长4个月,为该省数以百万计“毛细血管型”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争取了时间。

在常州,由于下游企业需求量减少,常州市武进华联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今年上半年的销量下降接近一半。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新政出台后,税务部门第一时间上门辅导企业享受税费优惠新政,加速缓税缓费办理速度,帮助该公司快速享受缓缴增值税60万元、企业所得税72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万元,合计延缓缴纳税费达138万元。

在政策兑现方面,江苏税务部门利用税收大数据平台实现“政策找人”,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政策解读、操作咨询、问题答疑等服务,确保小微企业能及时知政策、懂操作、快享受。截至11月10日,江苏省累计办理缓税缓费1126.8亿元。

“办理缓缴税费不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只需在电子税务局确认享受即可。现在的办事流程越来越电子化、高效化,企业的事务性负担也越来越小了!”宿迁沭阳康顺磁性器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舒红对缓缴税费政策延期感到惊喜。

江苏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汤志水表示,税务部门将把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一系列稳主体、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落细落稳、落到实处,不断畅通优惠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持续推出务实管用的便利服务举措,为增强企业发展的底气、勇气和信心增添“税力量”。

5.中外专家共商新发展蓝图下数字经济财税治理之道

近年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在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包括财税制度在内的政府治理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近日举办的“新发展蓝图下数字经济财税治理”研讨会上,中外专家共同交流探讨数字经济课税、数字经济税收治理、国际税收规则重塑等问题,致力于促进财税治理体系的数字化转型,助力数字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张志勇谈到,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关键是消费者数据的有偿使用。当前我国突出的问题是未将从客户和消费者取得的原始数据作为资产入账,影响数据的确权,不利于数据要素的有效利用。针对上述情况,他认为,超大的消费者/用户数量是我国的资源优势,应充分保护好这些要素资源,在国际竞争中体现其价值。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基于数据流量/用户数量的累进性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很多优势,不仅可以体现消费者/用户的利益,实现数据资产的确权,而且累进性制度有助于抑制数字经济的垄断性,激励市场主体有效使用有偿获得的数据。同时,可以基于核心科技研发投入设置免征或减征,或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用以奖励相关科研,以提升我国数字经济的竞争力。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厦门大学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原院长邓力平围绕“不确定性下的最大确定性:研究国际税收的新视角”主题做了观点分享。他提出,研究国际环境之不确定性和中国踏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之最大确定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前我国国际税收研究的新角度。一是要讲好确定性的中国税收故事,讲好中国自信自立、守正创新,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优化税制结构等全新发展。二是要认真研究不确定性下国际税收规则的可能变化趋势。三是在研究不确定性下国际税收规则变化中凸显中国发展之确定性的独特作用与重要影响。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魏岩指出,加强数字经济财税治理有利于支持我国企业长远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为我国建立更加公平高效可持续的现代税收制度,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为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稳定可预期的税收环境。中国应继续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谈判,做好我国数字经济税收体制机制建设,提高我国数字经济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蒙玉英指出,当前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全球经济复苏乏力,新一轮国际税改如火如荼,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方兴未艾,对国际税收工作带来诸多新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前期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一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逐步从国际税收规则的跟随者、执行者转变为现在国际税收规则的参与者和贡献者;二是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为抓手,打造多层面全方位的国际税收合作架构;三是多措并举,练好内功,提升国际税收治理能力;四是开展新经济新业态税收管理政策储备研究。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原院长、教授、全国政协委员秦荣生提出,数字经济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及推动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同时,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我国应实施相关的税制改革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上述税收问题,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朱青表示,在“双支柱”方案的推进过程中,支柱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大一些。由于其涉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的再分配,所以实施起来更为复杂和敏感。除了技术和法律上的问题以外,支柱二目前面临的政治挑战更大。支柱二中的全球最低税率定在15%,远低于一些国家的现行税率,尤其是非洲和拉美国家,所以一些国家认为15%的最低税率过低了。但也有一些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或鼓励技术创新实行大量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较低,甚至低于15%,而这些国家就认为全球最低税影响了本国的税收主权。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主任廖益新重点围绕通过签订多边公约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金额A机制的可行性问题和多边统一规则与双边税收协定规则的冲突问题发表了观点。他认为,支柱一方案要有效解决其适用范围内的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国际再分配,同时也要消除对这些企业利润的国际重复征税,关键在于有尽可能多的国家加入该多边公约。与此同时,多边公约在就各类收入来源认定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方面,应尽量追求与各国所得税法或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通常标准靠拢看齐。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分享的主题是“数字文明视角下的税制变迁”。他指出,同工业时代相比,数字经济时代产业结构与供求结构发生了深刻转变,生产要素和税制要素也发生了变化。如果数字文明是像工业文明替代农耕文明一样,替代工业文明,那么我们需要从一个更长的历史视角去认识当前数字经济对税制的冲击,现阶段主要应以现行税制为基础进行适应性调整。到了一定时间节点之后则需要一个创新性的重构,当重构累积到一定程度,可能就会逐步建立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全新税制体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冯俏彬从数字经济税收理论的视角分析探讨了生产要素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关系。她认为,一方面,税收作为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工具,必定要将当时最具生产力、最能创造新价值的要素作为主要的征收对象,由此才能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保障国家政权的运行;另一方面,为了获得更多的、持续不断的财政收入,明智的税收政策应尽量着眼于经济运行中新创造的价值,而不是存量部分。数字经济时代以数据为主要生产要素,需要构建数字经济税收制度。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李旭红与大家分享了支柱一和支柱二的最新发展动态以及英国、丹麦等部分国家采取的单边行动,相应提出应对“双支柱”方案的建议措施,一是完善修订相关税法,提升现行制度适应性;二是优化税制结构和优惠政策;三是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四是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新规则制定,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五是企业多角度分析测算,提早研判布局及示范试点。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全球关系与发展部负责人Ben Dickinson认为,“双支柱”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公平、更稳定、更可持续的国际税收体系。BEPS包容性框架在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承诺、技术工作等方面对“双支柱”方案的达成发挥了重要作用。BEPS包容性框架和整个国际社会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关切,坚定承诺支持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建设,确保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双支柱”方案建设,使其从“双支柱”方案中受益。

国际商会税收委员会主席、西门子股份公司副总裁兼全球税务主管Christian Kaeser针对“数字商业模式对实体经济的重要性及相关税收影响”这一主题分享了看法。他提出,由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在许多领域实际上是重叠的,从而引发了很多税收问题。比如,汽车销售意味着只销售一种产品(即已安装软件的汽车),还是意味着销售两种产品(汽车销售和软件销售),由此产生了很重要的有形资产和软件分离的税收问题。他指出,还有更多问题如前面一样重要。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重要的是确定如何处理即将到来的问题。

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高级顾问、M集团负责人Hafiz Choudhury围绕“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治理”进行了主题发言。他认为,全球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治理需求包括:“一带一路”国家需要在保持积极投资环境的同时增加税收收入;利用技术可以更有效地实现当前容易达到的目标;首先可以从间接税的角度看待数字经济交易,对下载和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增值功能实行目的地原则等。“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要点是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利用OECD和联合国论坛的规范模式,以满足他们的具体需求;为服务(特别是数字服务)制定通用或标准分类,供“一带一路”国家使用;探寻数据共享方法的最佳实践和分享同行使用科技的经验。

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教授Miranda Stewart主要介绍了当前国际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以及各国政府应如何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优化国际税制,以应对可能面临的挑战。Miranda Stewart认为,经济全球化使得劳动力、资本、数据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引发了国际减税竞争,并催生了避税港的诞生。数字经济的发展则进一步加剧了跨境税源流动,使得发端于20世纪的国际税收规则所面临的挑战不仅限于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而是在于各国能否真正征到税。她提出,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增进各国政府间、税企间的信任,推动“双支柱”方案落地,优化全球企业税制度,建立更加公平的企业征税框架,给各国政府和人民带来好处。

维也纳经济大学转让定价研究中心主任Raffaele Petruzzi主要介绍了转让定价与“双支柱”方案之间的关系,并分享了他个人的相关思考。Raffaele Petruzzi认为,支柱一实施后,分得金额A的国家会减少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关注度,相反,未分得金额A的国家可能会加大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关注度;在某些转让定价问题(如营销或分销活动)上会实现标准化,实现税收管理优化等。Raffaele Petruzzi还认为,支柱二实施后,对转让定价审计的关注度会提高;转让定价调整产生的影响会增加;独立交易原则需要重新定义;转让定价在一国内部的应用场景会增加;新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增加两大支柱之间的相关性;对全球税收收入格局产生影响。

此次研讨会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共同举办。OECD、国际商会税收委员会、墨尔本大学、维也纳经济大学的外方专家,中国财税主管部门、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及相关高等院校的中方专家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会上,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张凤玲、中国税务杂志社总编辑李万甫发表致辞。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和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颁发了第六届“邓子基国际税收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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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良整理】财税动态——(382)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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