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联“政企会客厅”线上政策解读

市工商联“政企会客厅”线上政策解读

邯郸市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自具体政策发布后,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钉钉税企交流群等多渠道开展广泛宣传,努力做到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2.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3.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抵退税。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4.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加快转移支付下达,省、市级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按照上级要求尽快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上级已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尽可能缩短下达时间。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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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8.加大财力下沉力度,重点对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提高库款调拨频率,压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三保”责任,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平稳运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9.按照专班推进机制,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完善项目前期手续,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

10.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

11.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农林水利等9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抓紧储备一批新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全力争取更多新增债券限额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

12.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

四、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13.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定向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研究建立市级融资担保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要普遍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积极推动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争取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用好省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鼓励免除资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5.落实省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积极帮助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申请国家、省保费补贴,省级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6.落实省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相关政策,按规定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将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内;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成员,争取上级资金,阶段性给予担保贷款额2.5%的贴息贴费,对重点农业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实行担保费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7.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30%以上的要求,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18.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19.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20.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2022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2.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3.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4.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现行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5.落实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低至1%的政策,由2022年4月底延续实施到2023年4月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26.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27.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积极争取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困难县(市、区)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8.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9.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0.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直达资金管理,压实县(市、区)政府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涉企部分明白卡

1.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政策内容: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适用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操作流程:

(一)纳税人办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系统将自动弹窗提示,请纳税人对是否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事项进行选择确认,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退税或不申请退税。纳税人选择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转入留抵退税申请界面,纳税人可选择系统自动预填《退(抵)税申请表》部分信息项。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确认纳税人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申请退还项目,填写受理人员信息、受理意见,并向纳税人出具予以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退税申请流程(资料)推送给审核环节。

(三)受理岗根据审核环节转来的意见,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兑现时间: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

全市各级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电话:12366

2.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政策内容:

(一)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操作流程:

(一)纳税人办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系统将自动弹窗提示,请纳税人对是否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事项进行选择确认,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退税或不申请退税。纳税人选择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转入留抵退税申请界面,纳税人可选择系统自动预填《退(抵)税申请表》部分信息项。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确认纳税人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申请退还项目,填写受理人员信息、受理意见,并向纳税人出具予以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退税申请流程(资料)推送给审核环节。

(三)受理岗根据审核环节转来的意见,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兑现时间: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

全市各级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电话:12366

3.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对象: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或《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等相关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操作流程:

兑现时间: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

全市各级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电话:12366

4.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适用对象:

购置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操作流程:

(一)符合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云厅、电子税务局、手机、自助办终端等税务部门提供的多元化服务方式提交申报缴税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二)资料或电子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纳税人申报。

(三)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

全市各级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电话:12366

5.融资担保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定向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适用对象:

(一)小微企业: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有关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但不包括房地产、金融和投资与资产管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二)“三农”:经工商登记的县域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企业等,还包括农户、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经有关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等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操作流程:

企业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担保申请,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完成尽职调查、贷款审核通过后,由金融机构向企业放款。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风险分担、降费让利有关政策

政策内容:

积极推动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争取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用好省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鼓励免除资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

适用对象:

我市符合纳入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

操作流程: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的融资担保机构将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业务按要求向省融资担保基金报送,省融资担保基金按规定进行风险分担。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准入监管处李昊泽

7.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费率

政策内容: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省农担公司提供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内

适用对象:

全市范围内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操作流程:

申请人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省农担公司和贷款银行按程序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省农担公司按不高于年化担保费率0.8%标准收取担保费后提供贷款担保。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河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办事处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河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办事处张文军

8.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

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

适用对象:

申请降费补助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被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

(三)至资金申报时持续经营满1年,且近3年(未满三年以实际经营时间计)未发生与融资担保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风险事件,未被列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等;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对融资担保项目具有完备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五)为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类以及列入国家、省和我市“专精特新”名录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担保费率符合相关规定;

(六)遵照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提交数据信息;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操作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向当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辖内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抽取专家进行复审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9.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政策内容:

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达到30%以上;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的将调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适用对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

操作流程:中小微企业可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兑现时间: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

各级采购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要求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扣除政策

联系人:邯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刘英华

10.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适用对象:

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5个特困行业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

操作流程: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及有关材料,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

兑现时间: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特困和扩围行业企业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 郭建豪

1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90%。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六类主体按5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90%返还。

适用对象:

2021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符合上述裁员率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六类主体。

操作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名单,主动推送稳岗返还信息,用人单位确认即视为申请,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返还资金。

兑现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郭建豪

12.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

2022年度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域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适用),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5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适用对象:

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

操作流程: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筛选符合条件企业及其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兑现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郭建豪

13.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操作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名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兑现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郭建豪

14.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内容: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0.7%缴纳、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0.3%缴纳

适用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操作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置系统参数,自动实现费率调整

兑现时间: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郭建豪

15.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按年实际租金总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适用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按照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办理

兑现时间:暂定至2022年底

责任分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政策的宣传、执行和解释说明。

联系人: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文广

16.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政策内容:

2020年底前发放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分别按全额和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1年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适用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重点就业人群。从2022年起,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操作流程:

1.借款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3.经担保机构对申请人经营情况尽职调查后出具担保意见并交予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责任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贴息。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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