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泳池证件不齐救生员不足

导报讯 (记者 朱黄 郑丽金)6月29日,发生在思明区自然家园小区游泳池的儿童溺亡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近日,由思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调查认定泳池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认为现场管理不到位,“6·29”溺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8岁小孩无成人陪伴进入泳池游泳溺亡

2022年6月29日14时17分,8岁的小戴和小伙伴进入自然家园,在泳池前台报卡号验证身份后,于14时45分下水入池。在无成人陪同的情况下,小戴单独在泳池活动。

15时50分左右,泳池内约20人,泳池内一名小朋友在成人区最边上的泳道游泳,当游到浅水区与深水区交界处(水深约1.1米-1.2米),发现一个小男孩(小戴)在水底面部朝下一动不动。

发现者将情况告诉另一名小朋友,旁边一名年龄较大的小朋友听到后,就去碰了一下小戴,但是没有反应。三个小朋友感到可能出事了,赶快将小戴往上托拽,同时向岸上呼救。

15时59分,三名泳池管理人员与池内泳者共同将小戴救上岸边。救生员郑某某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群众分别拨打了120、110。

接警后,街道、派出所及相关部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根据梧村派出所《非正常死亡证明》得知,小戴死因为溺亡,未发现可确定为刑事案件的依据。

调查发现,自然家园小区游泳池内没有安装监控设备,仅隔壁旅馆在泳池东北角安装一监控摄像头,画面不够清晰。该游泳池由美人鱼公司与自然家园第一届业委会签订《厦门自然家园小区室外游泳池承包合同》进行经营。

该泳池证件不齐且游泳救生员不足

经调查认定,自然家园小区游泳池“6·29”溺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认为,直接原因系“小戴作为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身高1.2米左右,处置水中意外情况能力较弱,在未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到泳池游泳,遇到突发意外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导致不慎溺水”。

而间接原因是“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当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自然家园小区游泳池水面面积400平方米左右,应当至少配备4名取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而发生事故时在场的4名工作人员,仅有1人持有游泳教练员证,其他3人没有游泳教练员证或者救生员证;自然家园小区游泳池也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美人鱼公司在自然家园小区游泳池的经营活动,明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同时“现场管理不到位”。《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未超过1.3米的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美人鱼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进入自然家园小区游泳池的未成年人管理不严格,使多名未成年人在未有成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泳池。

正值盛夏暑期,人们对游泳场所的需求增加,游泳池的安全问题明显突出。思明区应急管理局督促相关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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