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江税法速递(2022年6月)

2022年6月,本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法规文件,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出口退税、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税务事项、交易性开放式基金税收政策、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等方面,本月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退税减税降费操作指南。本月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数量众多、重点突出,集中于退税降费、印花税等领域,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本月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回顾,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增值税税留抵退税政策

1、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适用行业范围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财税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国税11号”公告)。两公告对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适用行业范围的内容和税收征管进行了规定。

财税21号公告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财税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

财税21号公告扩大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行业范围,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纳入退还留抵税额的适用范围,服务业、文化、餐饮、娱乐业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此次留抵退税政策的扩大反映了我国大规模推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的政策背景,以及为小微企业纾困扶持、稳定经济大盘的政策导向。

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应积极享受政策优惠,同时,也要加强企业税收管理,降低税收风险。

2、 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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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号通知规定,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在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4号)规定的,可自愿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该政策是针对特定类型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燃煤发电企业属于14号公告所规定的电力生产企业,本可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25号通知系针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强调各地的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重视该类企业的留抵退税工作,对其进行政策辅导宣传,做好该类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在自愿的基础上,保障该类企业对留抵退税政策的应享尽享。

二、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公告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工作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为做好上述工作,通知要求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并对税务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范围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利于出口企业尽快取得出口退税,对缓解和稳定外贸外资的经营困难有重要作用,出口企业应充分了解政策,争取缩短进口退税进度,享受政策红利。

三、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对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公告规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地拿出务实管用措施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通知规定,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通知要求各部门应按月报送租金减免情况。各级职能部门应分别负责其职能内的租金减免统计工作。通知对各部门的统计和协调机制做了规定。

通知要求加强租金减免工作监督指导,各地应出台或完善实施细则。建立投诉电话解决机制,受理涉及租金减免工作的各类投诉举报。

通知对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各部门执行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政策措施中的职能和机制做了具体规定,为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发布了《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对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进行了规定。

公告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公告同时规定,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员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政策,可以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助于其在当期的经济形势下生存发展。中小微企业应积极享受该政策。

2、 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3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对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做出规定。

通知要求,合理提供筹资标准。2022年继续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量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坚决守住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促进制度规范统一,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40%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政策的清理规范。

通知要求做好医保支付管理,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事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

通知要求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做好组织实施。

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事关全体居民的福祉,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居民提供安心的基本医疗保障。

五、《印花税法》实施后政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我国税收法治进程又前进了一步,规制印花税的法律层级上升为法律。为更好地施行《印花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多项法规,对印花税若干事项的执行口径、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

1、 印花税事项执行口径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对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规定。

22号公告明确了具体情形下纳税人的确定,明确了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应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委托贷款和拍卖中印花税的纳税人确定进行了规定。

22号公告对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对标的为股权、不动产、动产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服务的,明确了符合应税凭证的情形。

规定企业之间代替买卖合同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应作为应税凭证,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电合同应作为应税凭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2号公告规定了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

22号公告规定了印花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便于纳税人在申报和缴纳印花税过程中,准确理解和使用印花税的法律规定,避免多缴或漏缴印花税。

22号公告对《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规定做了进一步的说明。便于税务机关更好地施行《印花税法》的免税规定。

22号公告是针对《印花税法》的条文做出的解释说明性文件。法律规定由于篇幅所限,未能详尽规定和说明的事项,可由相应部门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22号文件的出台有利于《印花税法》的顺利执行,是印花税实务中执行和判断印花税事项的重要法规文件,纳税人应重视并认真遵守。

2、 印花税法实施后优惠政策衔接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对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进行了公告。

23号公告对印花税法实施后此前公布的印花税优惠政策的衔接适用进行了规定,并在附件中列出了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以及废止和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

23号公告中规定的继续有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和印花税法规定的免税规定一起构成了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情形,纳税人应准确掌握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自身的税收风险。

3 、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事项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对印花税法实施的征收管理和纳税事项进行了规定。

14号公告对印花税的申报方式和应税金额确定、纳税期间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境外纳税人的申报、扣缴和主管机关等纳税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14号公告明确规定了在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重视自身的法律风险和税收风险,准确判别书立的应税凭证和纳税义务,妥善保存业务和会计、税务处理资料,降低自身的税收风险。

六、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对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等级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12号公告简化了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规定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进行简并所得税申报,对其申报期限由月申报预缴调整为按季申报预缴,当年度不再变更。非正常户歇业期间不适用该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12号公告简化了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对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过代开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市场主体的注销环节,是市场主体消灭的一个程序。个体工商户可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须进行公司解散清算或被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在对企业的债务清偿处理后,进行注销登记。

12号公告规定的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并不是对市场主体注销环节实质性的清税要求的降低和简化,而只是在市场主体无遗留的纳税问题和事项情况下对文书和程序的简化,12号公告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的办税效率,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应注意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

七、涉外税收

1、 交易性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明确了交易性开放式基金纳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的税收政策。

24号公告规定,交易性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交易性开放式基金,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24号公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性开放式基金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中的税收政策,有利于明确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促进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发展,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2、 中国与刚果 (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刚果 (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公告了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达成的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7月6日生效,适用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或会计期间征收的其他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6月11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6月25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奶奶都取得的所得。

如纳税人有来自上述三国的所得,除已作其他税收安排外,应适用我国与相应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

八、提升纳税服务

1、 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建议,助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建议 助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准落好工作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2〕42号),要求税务部门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42号通知要求进一步丰富税费服务体验师的构成,邀请更多相关的职能部门人员担任税费服务体验师,帮助查找在政策落实、办理流程和税费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42号通知要求各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2022年6月3日前开通“退税减税意见专线”,听取社会各界对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意见建议,并安排专门部门负责处理。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各地退税减税办工作机制下,做好意见建议的处理工作,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好。

2、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重要程度★★★

2022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包括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已发布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操作指南,包括下列退税减税降费政策的操作指南:

1)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3)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4) 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5)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7)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实施缓缴税费政策

8)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9) 航空和铁路运输业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10)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1)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2)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国税总局发布的税费政策操作指南,是税务部门提升纳税服务,精准宣传和推送税收政策工作的组成部分。有利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纳税人应积极获取相关信息,准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小结:

本月发布的税收法规聚焦于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和印花税法实施有关的政策执行。6月以来,新冠疫情对各地的经济的影响仍在延续,上海、北京等重要城市经过封控,社会经济仍在缓慢恢复中,迫切需要税收政策在内的政府政策支持。针对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实施的行业范围,给更广泛的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相关部门出台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和减免房屋租金的支持政策,帮助陷入经营困境的特困行业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渡过眼下的难关。

为保障印花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印花税法实施的政策执行口径和税收优惠政策衔接等公告,有利于《印花税法》的解释和具体执行,确保印花税管理自《印花税暂行条例》向《印花税法》的顺利过渡。

从本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1. 增值税的期末留抵退税是当前税务部门重点实施的税收支持政策,税收政策将围绕着留抵退税政策适用的时间、行业等项目加以推广,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将是以后一段时间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企业应重视当前时期下企业增值税税收处理,完善企业业务和税务管理流程,确保在合规的前提下,申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税收风险。

2.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的纳税人,应注意研究享受政府出台的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和社保缴费缓缴政策,积极享受政策支持,降低企业负担。

3.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由于其纳税金额小,往往被纳税人忽视。然而,因遗漏对印花税应税凭证贴票,而导致未能履行纳税义务,也构成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同时,个人股权转让中普遍存在的隐瞒转让收入价格的行为,也导致偷逃印花税。纳税人应重视对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履行。

以上是笔者对2022年6月国财政部、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监管方向,广大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法规的规定,积极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税收风险,以利自身的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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