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议口译员协会(AIIC):关于使用会议口译录音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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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议口译员协会(AIIC):关于使用会议口译录音的备忘录

发布于: 1999年12月1日

最后更新于: 2016年9月23日

本备忘录由国际会议口译员协会起草,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的国际版权协议为基础,主要记录涉及会议口译录音使用的实用信息。

警告

会议口译是一种口头的智力活动,与起草书面文本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任何试图将会议口译录音内容转化为书面文字的尝试,如果没有经过大量的预编辑工作,将会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尚不存在将口头语言直接转化成书面形式的成功先例。因此,建议请专业的会议记录员或者译员进行必要的编辑。

可以聘请经过培训的速记员来记录会议内容的字面版本。

介绍

对于知识型和创作型作品的保护,以及第三方对此类作品的使用,都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双边协议和国际协议的规定,特别是要遵守《世界版权公约》 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规定。

会议口译员的表现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伯尔尼公约》保护作者的利益;译作与原作,译者和作者,都应该受到同等的保护。当会议口译员的口译活动以任何物质的形式(印刷物、音视频记录、唱片、光盘、磁带、录像带、幻灯片、胶卷、电报、透明胶片、复印件、微缩胶片或任何类似技术)被留存下来时,会议口译员的口头译文具有《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译文性质且《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专有权适用于作者。

制定版权规则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未经作者的事先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版作者的作品,也不得以任何其他的方式加以使用:可以对此专有权进行授权的只有作者,即译者。

最后,《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原则上承认保护作者与其作品相关的精神和物质权利。

国际会议口译员协会(AIIC):关于使用会议口译录音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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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转让合同

版权转让的正常流程包括两个阶段: 合同签订阶段与合同条款执行阶段。

A. 合同的签订

版权转让必须留有书面手续。因此,会议组织者、负责人或任何希望在会议过程中录制口译内容的第三方,都必须在与相关口译员的首次接触时得到口译员的许可。未经口译员同意,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对于会议的组织方(如果不是录音的主要使用者)和与会发言人来说,有必要获得第三方的授权,以保护口译员免于第三方发起的任何诉讼。

涉及会议口译录音使用的合同条款应尽可能以准确、清晰、明白的方式起草。合同必须说明录音的使用类型(商业用途或非商业用途)和作品传播使用的技术方法(印刷物、磁带、广播、电视等)。在合同中未做明确规定的任何用途,其所有权仍然属于作者。

必须为参与权利转让的每个口译员制定单独的合同,即为所有被录音的口译员,包括在接续口译中起到“枢纽”作用的口译员制定单独的合同。每份合同都应由双方共同签署。

合同中还应涵盖的细节内容包括:录音使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付款方式和金额、 适用的管辖权力以及为确保录音质量而使用的技术方法。此外,合同还应考虑到对发言者原声进行的录音,以及对听众通过耳机听到的口译版本进行的录音。

B. 合同条款的执行

除了合同中规定的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条款外,受让人还需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义务:如果口译员愿意,录音使用者应公布口译员的姓名,不允许对录音的质量进行任何歪曲和改变,以避免损害口译员的声誉。

用户应保证支付合同中与口译员约定的费用。在按比例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口译员必须获得相关的信息,用以检查所获报酬与实际工作量之间的比例是否合理。

实用建议

会议组织者、负责人或任何第三方用户都必须在会议室中张贴的通知和发布的会议安排中公布,保证不进行合同书面授权之外的任何录音。除新闻发布会外,所有可能进行私录盗录的个人录音设备必须断开连接。

如果未经授权的音视频版本(磁带、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幻灯片、胶卷、电报、透明胶片等)或盗版文本(复印件、印刷物、微缩胶片、打印件等)被出售,口译员将要求合同签署方履行责任,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国际会议口译员协会(AIIC):关于使用会议口译录音的备忘录

报酬

报酬由会议组织者和口译员自由协商决定。

双语版《关于使用会议口译录音的备忘录》见原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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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玉锦

审核:朱华 王琳

转载编辑:陈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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