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构建复合税制缩小收入差距

贾康

2020年我们已达到全面小康。我国的税收现在仍是以间接税为主,再分配功能有限,调节乏力,某些再分配政策在实施中还存在逆向调节问题,使居民收入差距难以有效缓解。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负主要针对工薪等四项劳动所得,中等收入阶层特别是专家型、创新型的知识分子劳动收入,成为收入调节的主要对象,承担了较大部分税收,社会成员的薪酬等劳动所得承担了较大比重的税负。原本是调节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却主要调节了劳动者收入和中产阶层,而且覆盖面在2018年新一轮个税改革后,开始时仅覆盖3000多万人,全国年度个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左右,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分配收入差距方面的主体手段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收入再分配功能发挥不理想。

财产税一般都被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税种,但我国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比极低,尚难以成为收入调节的主要工具。为优化收入再分配,税制改革方向是加大财产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占比。我国现行财产税主要包括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房地产税属于不动产(包括消费性住房)持有环节的财产税,具有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等多方面的作用。目前我国房地产税仅在上海和重庆试点,只涉及增量或以增量为主,远未全面铺开。

遗产税和赠与税直接面向的是那些不是通过自己努力而以继承获得巨额存量资产的高收入阶层,它的出台既可以缩小由代际和偶然原因而造成的个人收入差距,同时也倡导了个人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收入的理念与创造性文化。目前,我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征收尚未进入议事日程,但相关文件提出要“研究开征”。开征遗产税需要大力健全财产保护制度、财产实名登记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在配套改革中确立官员财产的报告与公示制度,同时,也应一并设计赠与税,并相应地加强公益性基金会的规范化制度建设。

消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有待完善。我国消费税选择了部分消费品征税。近年来,消费税的调整更多从调节消费、保护环境方面出发,而对其收入分配功能的关注相对较少。部分高档消费行为还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将来需要增加消费税的品种和提高税率。

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多税种在内的税收调节体系,以多渠道缓解因收入差距形成的矛盾。这些税种在调节范围、调节力度和调节广度上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关系。在复合税制组合中,直接税的作用更多体现为: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调节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直接税的这种调节作用应是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区别对待”的,在社会成员收入必然有高低差异的情况下,直接税会使有支付能力、更为富裕的社会成员对公共金库做出更多的贡献。直接税这种遏制两极分化趋向的功效,使其在社会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全流程里面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中国要走向现代社会,必须有现代税制,也就必须有现代化的直接税。同时,这也关联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任务,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稳妥立法然后分步实施,解决房地产税的问题——为更丰富地取得本土经验支持立法,中央已要求的“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还待择机出台具体方案。还有遗产税和赠与税,它们是无法回避的,但是推行它们的难度更大。我们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取向上已进一步得到了认定,在攻坚克难中要有紧迫感,要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取得最大公约数,把相关的规则和制度框架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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