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动自行车失火案被告一审获刑6年,违规充电致5人死亡

南都讯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6月15日消息,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公开宣判,以失火罪判处通州电动自行车失火案当事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

据通州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21年7月开始租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多次在室内直接或以“飞线”的方式给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同年9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屋内南侧阳台再次给蓄电池充电,3时许,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被告人张某楼上的李某某等5人被烧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楼道、外墙和室内安装装饰火灾损失人民币9.8万余元。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相关管理规定,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引发重大火灾,造成五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及其犯罪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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