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违法占用耕地按最高裁量标准予以罚款

央广网石家庄6月10日消息(记者崇锦芳 实习生吴义娜)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消息,6月9日发布《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涵盖土地、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规划5方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为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提供了全方位依据和遵循。

裁量办法和基准凸显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提出,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等,只要涉及耕地,都按照最高裁量标准予以罚款。比如,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按最高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办法和基准注重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行政处罚实施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规范了裁量标准的实施程序,特别是注重加强对行政裁量实施的监督管理,提出了5条监督管理措施。

裁量办法和基准注重增强可操作性。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罚款区间,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一般、较重、严重的类别作了进一步细化。裁量基准制定既合理划分了罚款额度的区间,又为市县细化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裁量的实施留有空间,为执法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引,增强了可操作性,提高了执法精细化水平和行政效率。

本次《裁量办法》《裁量基准》制定中,注重促进公正执法,减少执法随意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比如,《裁量办法》明确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性后果、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等3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等3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裁量基准》中对有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情节的,违法程度都界定为一般,处罚裁量按最低标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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