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保险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合规要点与实践-华泰资产管理

自《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发布后,曾经颇为流行的“小股大债”结构被打破。在目前的规则体系下,投资模式转换为“大股小债”,即:

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但借款期限需在1年以内且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余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不动产私募基金:有自然人投资者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持有被投企业75%以上股权,全部为机构投资者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持有被投企业75%以上股权,或者持有被投企业51%以上股权目被投企业提供担保,可实现资产控制

关于可转债投资的特殊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可转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二是非上市企业附转股条件的债权投资。投向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可转债与可交债,无投资比例限制:

投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

投向末上市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如超过该比例,出函说明合理性;投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可转债的,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不予备案。

来源:华泰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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