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QFLP政策详解】(三)海南QFLP余额管理制详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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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外汇局海南分局、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下文简称“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探索QFLP余额管理制,进一步便利外资投资海南自贸港。目前试点地区为洋浦经济开发区,如果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扩大试点地区,将按规定调整试点地区。

在前两期的文章中,我们已经为大家介绍了海南QFLP政策的基本概况以及如何申请海南QFLP,相信大家对于海南QFLP政策已经有了全面细致的了解,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海南QFLP余额管理制的详细概况。

【海南QFLP政策详解】(三)海南QFLP余额管理制详细概况

一、海南《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发布《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明确在洋浦探索试行QFLP余额管理制。

海南省金融监管局牵头出台《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进一步明确具体安排,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服务于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海南《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试行QFLP余额管理制,更好地将外资“引进来”,让海南成为外资投资海南、投资中国的门户,拓宽外资跨境投融资渠道。同时,为海南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试点区域扩大至全省夯实基础。

【海南QFLP政策详解】(三)海南QFLP余额管理制详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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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海南《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需要了解的概念

1.QFLP余额管理制

QFLP余额管理制度是一种针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体系,其核心是通过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来确定QFLP试点规模。在获得QFLP试点规模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自主设立试点基金,并在规定的试点规模内自由进行资金的汇出和汇入。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但无需再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或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也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试点基金的增减资也不需要进行外汇变更登记,在额度范围内只需凭税务承诺函即可自由汇出。

QFLP余额管理制度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便利的操作和管理方式,使其在试点规模内能够更加自主地运作试点基金,并灵活地进行资金调度,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项目带来更多便利与灵活性。

2.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在【海南QFLP政策详解】(一)海南QFLP概况介绍 中,我们为大家已经介绍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概念,而在海南《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中,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以下简称“境外合伙人”)是指参与认购《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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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在海南《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联合工作机制认定,可按规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在海南省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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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点基金

在海南《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中,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试点地区依法发起,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资的私募投资基金。

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在海南省试点地区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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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点地区

在海南《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中,试点地区,暂为洋浦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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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QFLP试点运作

1.洋浦经济开发区QFLP试点流程

①准备申请材料并递交窗口单位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交窗口单位,试点地区重点产业园区作为窗口单位接收试点申请材料,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需准备的申请材料要求及模板如下列图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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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试点地区金融工作部门出具支持意见

窗口单位在接收试点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试点申请材料齐备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给试点地区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征求支持意见。

试点地区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支持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支持意见提交至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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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

海省金融监管部门接收试点地区窗口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组织联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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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获得试点资格和试点规模

相关专家根据申请材料中拟设立QFLP基金项目储备对投资所需QFLP规模进行质询,并出具QFLP规模意见。

联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私募基金管理企业的基金管理规模、境内投资经验、基金管理业绩、QFLP规模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确定QFLP试点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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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办理外汇登记

获得试点资格和QFLP试点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将在联席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由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代表联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出具的试点书面意见,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凭试点书面意见办理登记注册、外汇登记等手续。

此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以及QFLP试点规模后,应持以下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A.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基本情况、资金募集及投资计划、拟聘请托管金融机构情况等);

B.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试点资格及QFLP试点规模备案的证明材料(即上文所述试点书面意见);

C.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登记或备案的证明材料,其中试点基金备案材料可于取得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

①外汇变更登记,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按规定程序调整其QFLP试点规模的,应在调整后,按照上文所述外汇登记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②外汇注销登记,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退出QFLP试点业务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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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洋浦经济开发区QFLP试点投资范围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凭相关文件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其募集的境内外资金可在境内用于以下支出:

①非上市公司股权;

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③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此外,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对投资范围另有限制性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

①试点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及投资运作的相关要求;

②试点基金境外募集资金不得违反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3.洋浦经济开发区QFLP试点基金规模

①各单只基金QFLP试点规模之和不得超过试点规模

除另有规定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的,可自主在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下文简称“单只基金QFLP试点规模”),各单只基金QFLP试点规模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QFLP试点规模。

②QFLP试点规模实行余额管理

境外净汇入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试点规模,即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所有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的净汇入(不含股息、红利、利润、税费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QFLP试点规模(因汇率变动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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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QFLP试点资金汇兑

1.资金托管

洋浦经济开发区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境内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托管人,该托管人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时监控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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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立QFLP专用账户

洋浦经济开发区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后,试点基金应凭所属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凭证(该凭证业务编号以“69”开头)、投资协议、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文件,在托管银行开立QFLP专用账户(账户性质:资本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102)。资金汇出、汇入均须通过QFLP专用账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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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QFLP专用账户的收入和支出范围

①QFLP专用账户收入范围

A.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从境外汇入的投资资金;

B.从人民币募集账户划入和购汇划入的资金;

C.外汇局允许的其他收入。

②QFLP专用账户支出范围

A.对外支付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投资本金和收益;

B.对外支付利润、分红、利息以及其他经常项下资金;

C.结汇或直接以人民币划至人民币募集账户;

D.外汇局允许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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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办理外汇资金结汇

在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并符合相关投资范围的前提下,洋浦经济开发区QFLP试点基金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无需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也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此外,银行可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出具的有关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说明及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在该基金QFLP试点规模内,为其直接办理跨境收支。如果洋浦经济开发区QFLP试点基金因撤销、破产、吸收合并等清盘,可凭完税证明以及有关清盘和清算资金汇出的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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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QFLP试点相关责任体应履行职责

境内银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及其托管人等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此外,对于境内银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及其托管人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兑、信息报备的行为,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海南省金融监管部门或联合工作机制依法处置。

1.托管人应履行职责

①托管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报告试点基金资金汇出入、结购汇数据,并抄送省金融监管部门,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下图:

【海南QFLP政策详解】(三)海南QFLP余额管理制详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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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托管人应按照银行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如发现试点业务资金运作存在重大或异常事项,应及时向联合工作机制报告。

2.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履行职责

①试点基金开展业务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报告投资信息并抄送省金融监管部门,包括:

A.资金汇入汇出及结汇购汇情况;

B.境内项目情况,包括:投资品种、基金净值、资金投向、境外募集资金来源等信息。

【海南QFLP政策详解】(三)海南QFLP余额管理制详细概况

具体的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下图:

【海南QFLP政策详解】(三)海南QFLP余额管理制详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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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期将季度(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和年度报告(每个自然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金融监管部门。季度报告涵盖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品种、资金投向、退出情况、基金净值等内容。年度报告包括试点基金的运营管理、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境内投资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变更、审计报告(可后补)等。

③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有以下重大变更或备案事项之一的,应按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并在变更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或备案情况报窗口单位并抄送省金融监管部门:

A.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类型;

B.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

C.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合规负责人)的变更或备案;

D.解散或清算;

E.联审机制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注:本文内容来源于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的政策解读、《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及网络,政策常有更新和调整,如果您有申请海南QFLP试点的需要,建议您提前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金阁顿专业顾问,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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