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税务《税收连连看》第2期

欢迎大家收听由宁夏新闻广播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作播出的《税收连连看》节目,节目中将由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的海霞为您解读税收知识,提供纳税缴费服务。

2023年《税收连连看》第2期进度条05:2400:0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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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月3日,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我公司现在就此笔收入想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海霞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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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截止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8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海霞解答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各位听众如果在遇到具体的涉税问题时,可以随时拨打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规范、准确、及时、快捷的纳税服务。下期再会。

来源:宁夏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