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法律快讯(第11期)


关贸法律快讯(第11期)

●贸易数据

1.一季度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百分之四点八 我国外贸开局平稳逐月向好

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9.89万亿元,同比增长4.8%。我国外贸开局平稳,呈现逐月向好态势,进出口增速逐月提升。

外贸主体活力进一步增强。一季度,我国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45.7万家,同比增加5.9%。其中,民营企业38.4万家,增加7.5%,进出口5.18万亿元,增长14.4%,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52.4%。同期,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3.04万亿元,国有企业进出口1.65万亿元,分别占进出口总值的30.7%和16.7%。

外贸结构进一步优化。一季度,我国电动载人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新三样”)合计出口2646.9亿元,同比增长66.9%,占我国出口比重同比提升1.7个百分点,达到4.7%。一季度,我国“新三样”对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出口记录,其中对欧盟、美国、东盟、韩国和英国市场出口分别增长88.7%、88.1%、103.5%、121.7%和118.2%。

外贸市场拓展更均衡。一季度,我国对前十大出口市场大部分保持正增长。其中,对东盟、日本、欧盟出口分别增长28%、5.3%、0.3%,对韩国、印度和墨西哥等出口增速超过了两位数。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增长16.8%,较同期我国外贸整体增速高12个百分点;占进出口总值的34.6%,提升3.5个百分点。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他14个成员国合计进出口3.08万亿元,同比增长7.3%,占同期我国外贸总值的31.2%,比重较去年同期提升0.8个百分点。

新闻来源:海关总署官网、人民日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mtjj35/4957518/index.html

2.(权威部门话开局)海关总署:2月下旬以来我国出口用箱量持续增长

针对近期有报道称我国港口集装箱空箱数量增加,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20日表示,从海关最新数据看,2月下旬以来,我国出口用箱量在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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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建华当天在国新办举行的“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说,空箱增多有前一个时期新集装箱投放量过大、国内堆存成本较低、国外疫情缓解后空箱短期大量回流的原因,也有季节性规律作用。大量空箱在我国港口蓄势待发,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市场依然看好我们下一阶段的出口能力。

谈及全年外贸形势,俞建华表示,海关在密切监测3月以来的外贸发展形势。“我们的整体看法是,开局平稳,趋势向好。”

俞建华表示,从规模上看,前两个月出口总值创历史新高,增长0.9%,比预期要好。进出口总值超过6万亿元,这在历史上是第二次。从构成上看,疫情期间我国率先复工复产,防疫物资和“宅经济”产品出口大幅增长,抬高了外贸基数;从趋势上看,按周监测,2月以来我国外贸进出口明显回稳,2月最后一周比前一周环比增长超过15%;从周边国家情况看,与周边已经公布数据的经济体相比,我国外贸表现是好的。

世贸组织近期预测,今年一季度全球货物贸易疲软,预计全年仅增长1%。地方和企业也普遍反映,外需走弱、订单下降是当前外贸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部分国家回款不畅等贸易风险也有所增多。

“综合起来看,外贸形势还是严峻复杂的,但也蕴含了不少机遇,困难更多是全球性的。比较来看,我国竞争优势依然明显,随着我国经济形势整体好转,外贸前两个月平稳开局的势头有望保持下去。因此,我们对今年我国外贸实现促稳提质的目标充满信心。”俞建华说。

新闻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mtjj35/4907654/index.html

● 贸易政策

1.菲律宾递交核准书,RCEP即将全面生效

4月3日,菲律宾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书。根据RCEP规定,协定将自核准书交存之日起60天后,即6月2日对菲律宾生效。这标志着RCEP将对15个成员国全面生效,全球最大的自贸区将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

我国是菲律宾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三大出口市场。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后,在货物贸易领域,菲律宾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基础上,新增对我国汽车及零部件、部分塑料制品、纺织服装、空调洗衣机等零关税待遇,经过一定的过渡期,上述产品关税将从3%-30%逐步降为零。在服务和投资领域,菲律宾承诺对超过100个服务部门开放市场,显著开放海运、空运服务,在商业、电信、分销、金融、农业和制造业领域,也给予外商更具确定性的准入承诺。这些都将为我国企业扩大对菲贸易投资往来提供更加自由便利的条件。

新闻来源:商务部官网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xwfb/xwrcxw/202304/20230403403281.shtml

2.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第二轮谈判在泰国举行

4月10-12日,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第二轮谈判在泰国曼谷举行,中国、东盟十国主管部门和东盟秘书处官员出席会议。双方全面开启3.0版各领域谈判,就数字经济、绿色经济、货物贸易、投资、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卫生与植物卫生、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中小微企业等领域探讨进一步开放与合作。

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于2022年11月宣布启动,2023年2月,首轮谈判以线上方式举行。此轮谈判是双方举行的首次线下谈判。双方致力于提升经贸领域开放水平,拓展新兴领域互利合作,不断丰富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内涵,促进区域共同繁荣发展。

新闻来源:商务部官网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xwfb/xwrcxw/202304/20230403403466.shtml

3.国办印发《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

4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提出如下进出口促稳提质措施:(一)优化重点展会供采对接,推动国内线下展会全面恢复。(二)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提高商务、旅行签证办理效率。(三)加强拓市场服务保障,完善与他国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推介重点展会等举措,创造更多贸易机会,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四)培育汽车出口优势。(五)提升大型成套设备企业的国际合作水平。(六)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加快修订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提高进口贴息政策精准性。(七)开展第二批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研究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八)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九)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十)优化跨境结算服务。(十一)强化用工、用能、信贷等要素保障,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十二)做大沿边省份对外贸易,有力有序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工作。(十三)推进贸易数字化,支持大型外贸企业运用新技术自建数字平台。(十四)发展绿色贸易。指导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制订外贸产品绿色低碳标准,支持相关产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十五)推动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十六)妥善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十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十八)高质量实施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

新闻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4/25/content_5753130.htm

● 海关监管

1.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2023年4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公告》要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新闻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45781/index.html

2.海关“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模式”试运行

2023年3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模式试运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3年4月10日起,在全国海关启动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查检系统“)和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模式(以下简称”云签发“)试运行工作,健康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等23种检验检疫类证书首批实现全过程“云签发”。

《公告》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办理海关出口货物属地查检及出口检验检疫证书申请手续,提供“自助打印”或“现场领证”两种证书打印方式。查检系统试运行期间,出境属地查检业务将在查检系统完成,同时保留原有系统和证书申请模式作为备用。

新闻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32225/index.html

●贸易救济

2023年4月贸易救济“出口应诉”动态更新汇总

关贸法律快讯(第11期)

关贸法律快讯(第11期)

数据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 外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3年3月末外汇储备规模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839亿美元,较2月末上升507亿美元,升幅为1.62%。

2023年3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经济基础厚实,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新闻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http://www.safe.gov.cn/safe/2023/0407/22588.html

2.“2023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情况”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介绍2023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并答记者问。

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23年一季度,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5460亿美元,售汇5613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53亿美元;按人民币计价,银行结汇3.74万亿元,售汇3.84万亿元,结售汇逆差1055亿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按美元计价,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4850亿美元,对外付款1450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42亿美元;按人民币计价,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0.17万亿元,对外付款9.93万亿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329亿元。

2023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2023年一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支顺差342亿美元,银行结售汇逆差153亿美元。其中,春节前涉外收支顺差处于季节性高位,2至3月趋向基本均衡;1至2月银行结售汇差额窄幅波动,3月呈现小幅逆差,综合考虑其他供求因素后,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

第二,经常账户跨境资金流动表现稳健,资本项下资金流动平稳有序。2023年一季度,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仍处于较高水平;服务贸易资金净流出同比有所增长,主要是居民跨境出行恢复带动旅行支出增长,但规模仍低于疫情前水平;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外资投资境内证券总体呈现净流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证券投资保持合理有序的发展态势。

第三,售汇率延续近一年来的稳定水平,企业外汇融资基本平稳。2023年一季度,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8%,与2022年四季度基本持平。2022年二季度以来,每个季度的售汇率均保持在68%左右。从外汇融资看,截至2023年2月末,我国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境内外汇贷款余额2810亿美元,较2022年末增加97亿美元;3月末,进口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跨境贸易外币融资余额731亿美元,较2022年末小幅下降37亿美元。

第四,结汇率较2022年四季度略有上升,境内外汇存款余额基本稳定。2023年一季度,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4%,较2022年四季度略升1个百分点。截至2023年2月末,我国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境内外汇存款余额6406亿美元,较2022年末增加65亿美元。

第五,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3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839亿美元,较2022年末增加562亿美元,主要是受汇率折算、资产价格变化等估值因素影响。

新闻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http://www.safe.gov.cn/safe/2023/0315/22457.html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3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3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3246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5393亿元,进口13284亿元,顺差210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782亿元,进口2787亿元,逆差1004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31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00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89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66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515亿美元,进口2353亿美元,顺差162亿美元。

新闻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http://www.safe.gov.cn/safe/2023/0331/22538.html

● 国际税收

1.《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3年4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明确了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限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范围(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同时《通知》规定了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确定了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的报送机关(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此外,《通知》优化了“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的监管方式,规定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对上述展品进行后续监管;并设定了关于政策实施情况的报送程序(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新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9246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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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杨东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