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分辨自己是否遇到了“传销”?

1、“传销”和“直销”的本质区别

直销是一种常见的合法的营销方式,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是直销的邪恶变异,是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给没有实质价值的产品套上直销的营销模式,让直销行业混乱。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尽管网络传销是一个新生事物,是在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共同存在的“双层社会”背景下产生于网络空间的一种新的犯罪模式,具有新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但其实质仍然是通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形式“骗取财物”。

如何快速分辨自己是否遇到了“传销”?如何快速分辨自己是否遇到了“传销”?

《刑法》中对“传销”的特征认定:

1.违背正常的商业规律。

传销者不断地宣扬层级销售、承诺高额回报,却不公开产品的生产和最终销售信息(最终销售是指销售给消费该产品的消费者的最后一次销售行为),仅仅强调所谓的“销售”环节。传销者并不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希望借助载体吸纳资金进入传销组织之中,而且整个的资金移动只是简单层级的汇加,其中不包含任何的价值创造,资本也没有经过正常“资本—产品—新生资本”的经济流通过程,违背正常的商业规律。

2、欺骗贯穿整个传销行为。

传销活动普遍带有欺骗性,整个过程都贯穿着欺骗和邪恶。从组织结构策定伊始,就形成经营的虚假外观,然后用欺诈进行邀约,普遍依靠欺诈既有关系来发展人员,继而对被骗人员进行“洗脑”“攻心”,这些都是传销活动中惯用的欺诈手段。

传销组织往往先套用“直销”“连锁销售”等现代营销理念,假造根本不存在的“重大产业”。常常以“介绍工作”“做生意”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将亲朋好友诱至外地。接着,他们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开始不断地宣传诱惑,鼓吹各种迅速致富的捷径。传销组织的基本欺诈形态就是利用种种方法宣传、诱惑,极尽可能地激发人内心最原始的贪欲,迅速改变人的思维方式、道德观念、行为方式。

展开全文

在高强度、高频率的诱惑刺激之下,参与者对传销这种严重背离经济规律的行为模式会丧失识别和分析能力,完全相信传销所宣扬的快速带来巨额经济利益的致富神话,从而为了尽快取得高额的回报而自愿地交出会员费、入门费等费用,并积极主动的发展下线。

3.以诈取钱财为目的。

传销发展近70年,形式不断推陈出新,无论怎样变化,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其发展新成员必然要求新成员向传销组织带入资金。无论是以缴纳入门费用,还是要求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获得入门资格,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资金的带入,发展传销规模也不过是让资金带入得更多、更快。快速地非法敛财是传销活动在我国迅速蔓延开来的主要原因,也是该行为社会危害表现最为突出的一个方面,通过传销活动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也是参与传销人员的根本目的。

4.层级明显,涉众广泛。

尽管每一个传销组织所采取的层级计算方式和层级名称略有不同,但是这种层级结构和基本的返利、返酬原理都是一致的。层级结构在整个传销活动的运作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组织者通过层级结构涉及利诱机制,吸引参加者为了高额的晋级返利返酬而加入传销组织;另一方面,领导者经由层级结构对整个传销体系进行管理、维系,对传销体系进行人员控制,以保证传销组织的规模。

如何快速分辨自己是否遇到了“传销”?如何快速分辨自己是否遇到了“传销”?

2、哪些行为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采取的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