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圻往期观点|SPAC专栏:权证为摊薄风险欠妥(上)

港交所(00388)SPAC 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关于摊薄风险的主要议题中提到,投资者在SPAC 的投资或较易遭受经济利益摊薄风险,该额外的摊薄风险源于“发行予SPAC 发起人的发起人股份”以及“SPAC 单位包括权证”两部分。

摊薄上限远低同侪

从上述议题内容中可以看出,港交所将权证与发起人股份等同看待,一并视为SPAC 投资的摊薄风险或隐性成本。为此咨询文对权证与发行人股份的摊薄上限均作出了规定。然而,咨询文件在对待两者所采取的做法却大相径庭。

发起人股份的摊薄上限不超过20%,已基本是一种市场惯例或共识,本次咨询文件在强调摊薄风险的同时,却异乎寻常将发起人股份的摊薄上限提升至30%(满足相应条件)。与此相反,咨询文件却将权证的摊薄上限定为30%,远低于美国市场惯例,亦低于新交所规则规定的50%摊薄上限。

首先,权证通常需在完成SPAC 并购交易之后才可行权。美国与新交所对此均有规定,本次咨询文件亦基本采取类似的做法。这意味着权证行权所带来的稀释效应,应放在继承公司(并购交易完成后的上市主体)层面来看,而并非是表面上SPAC IPO 时已发行股本的30%或50%(以香港或新加坡为例)。

根据SPAC Insider 的资料统计,2019 年和2020 年间完成并购交易的SPAC 中,其目标公司于并购时的估值与SPAC IPO 募集金额的平均系数分别为6.1 倍和7.9 倍。以目标公司估值为SPAC IPO 募集金额的7 倍为例,即便是1 份权证可认购1 股普通股,权证行权导致的稀释上限也仅为12.5%(假定SPAC IPO 的投资者选择赎回全部股份)。

SPAC 并购时通常会引进独立第三方PIPE 投资者,考虑PIPE 投资这个稀释的比例更小。认为权证行权动辄带来30%或50%的稀释实则是市场的认识误区。发起人股份在完成并购交易之前亦无法出售,其带来的稀释影响同样应放在继承公司层面来看,两者在这一点上是相似的。

有权强制赎回权证

其次,发起人是以象征性对价获得发起人股份,而权证是以高于SPAC IPO 发行价格及PIPE 投资价格(通常为SPAC IPO 发行价格)进行行权,两者在对价上存在本质的差别。

在美国,SPAC IPO 时通常每个投资单元发行价格为10 美元,虽然美国并未明确规定权证行权价格,但按市场惯例通常为11.5 美元。新交所SPAC 规则也规定权证行权价格不得低于SPAC IPO 发行价格。权证一方面可帮助继承公司再次获得融资,同时也可增加公众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提高股份流通量,并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股东基础。

在实操中,美国在继承公司股价超过18 美元(或SPAC 招股章程所载的其它价格)时,SPAC 将有权以0.01 美元强制赎回权证,避免进一步的稀释效应。(下期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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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2021年8月7日《香港经济日报》,作者王干文(Jason Wong)为美联商汇主席,诺圻资本行政总裁,SPAC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