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文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

农业农村部发文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农业农村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高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规程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经正式实施。

“规程”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项目、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

“规程”要求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相关原则从事绩效评价业务,包括独立、客观、规范等原则,同时还明确,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转包,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评价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价报告,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等。

“规程”明确,第三方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完成绩效评价:组成绩效评价工作组和专家组;拟订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非现场评价和现场评价;召开专家评审会;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规程”规定,对接受委托的绩效评价业务,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和专家组,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其中,绩效评价工作组不少于2人,由1名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不少于5人,由绩效评价专家、财务专家、项目领域专家等组成,其中1人为组长。

“规程”要求,第三方机构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后,按照以下程序向委托方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一)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力求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二)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评价对象意见,必要时可由委托方征求。第三方机构应对反馈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改。(三)第三方机构将修改后的报告初稿及意见采纳情况报送委托方,根据委托方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四)第三方机构应当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门人员,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内部审核。(五)经第三方机构内部审核通过的评价报告,由该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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