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托盘交易”,实则没有货物流转,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名为“托盘交易”,实则没有货物流转,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什么是托盘交易

托盘交易是买方因缺乏采购资金,委托托盘方提供融资,托盘方向卖方购买货物并预付货款,再赊销给买方,卖方按照托盘方的指示向买方交货,买方取得货物过一段时间后再向托盘方支付货款并支付融资利息。

托盘方提供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完成并赚取利息。

通过托盘交易的定义,可以知道,托盘交易的目的是购买方没有资金,而卖方不同意买方分期支付。买方只好找有资金实力的托盘方去支付货款,买方再向托盘方分期支付货款的行为。这样,买方就可以达到先支付小部分资金购买货物的目的。而托盘方也可以达到赚取利息的目的。但是,如果买方和卖方恶意串通,目的并不是购买货物,在托盘方支付了货款后,双方非法占有托盘方资金的话,那就可以构成诈骗罪了。

二、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北京的一家国有企业 (下称“国有公司”)报案称, 2012年2月,张某某控制着天上公司和地下公司,由地下公司委托国有公司向天上公司购买钢材,地下公司在交给国有公司货款20%的保证金后,国有公司与天上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付全款。张某某利用自己控制的库房给天上公司出具虚假的该公司存放在仓库的钢材货物仓单。三个月后,地下公司支付剩余钢材款给国有公司,国有公司每月按货款价值的2‰收取地下公司的代理费。由于天上公司在仓库中存放的钢材只有少量或没有,货权凭证只是一张“空头支票”。

上述交易,在钢材贸易领域叫“托盘业务”。

名为“托盘交易”,实则没有货物流转,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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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1.名为“托盘业务”,实为“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罪行为。张某某拿到钱之后并没有进行投资,也没有其他业务,无法获得回报以弥补资金使用成本,最终会崩盘。

张某某拿到钱之后并没有找到更为合适的投资点,无法获得回报以弥补资金使用成本,这种形式的融资到最后变成纯粹的资金进出游戏,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终有一天会出现“砖头”不够用的情况。

2. 张某某从国有公司套取的货款,来偿还前期合同款,或偿还其他债务。

3.张某某等人的目的并不是购买货物,实际上也没有货物的流转。

4.张某某控制的库房出具虚假的货权凭证,虚假仓单根本无法起到抵押担保作用。

因此,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完全构成合同诈骗罪。

名为“托盘交易”,实则没有货物流转,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供职十余年,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我们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不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官方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官方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