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法规速递: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等

原创             法规速递: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27号)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申报的若干事项予以明确。

根据27号公告,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5个附表,如《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已被修订,此外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也已进行修订,以配合2022年生效执行的税务法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告[2022]16号,即《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等。

此外,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27号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27号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建议纳税人阅读27号公告中的详细内容以适应其中新的变化。如有疑问,建议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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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了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

87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根据87号文,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信息将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

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优化纳税人跨省迁移或新迁入的流程,如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其他涉税事项。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经营亏损)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

87号文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建议相关纳税人参阅87号文了解详情并尽享上述税务便利服务。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56号)

内容提要

为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月5日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56号发布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定义和用途

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简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企业可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资格和申请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以及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审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详见《管理办法》)。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并按时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登记机关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企业借用外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审核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惩戒和处罚措施,包括对《审核登记证明》予以撤销。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建议企业参阅《管理办法》了解更多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商财函[2023]1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使用,更好地满足外经贸企业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市场需求,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23年1月6日就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发布了商财函[2023]1号文(以下简称“1号文”)。

1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促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

►便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各类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支持大宗商品人民币计价结算。

►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境内再投资。

►支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内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

企业跨境投融资

►鼓励银行境内外联动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按照商业原则降低人民币融资成本。

►鼓励对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和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通过信用证、福费廷、押汇、贴现、保理、代付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

因企施策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加大便利中小微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

►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境内外、上下游企业更多使用人民币。

►推动国有企业带头,集团内部境内外企业往来积极使用人民币。

利用对外开放平台

►重点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鼓励银行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国际性展会等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一体化”配套综合金融服务。

►扩大境外经贸合作区人民币使用,支持银行入驻设点。

完善综合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积极创新产品服务,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提升便利性和资金到账效率。

►强化保险保障,支持企业投保或续保时以人民币作为收付币种。

相关各方可参阅1号文了解更多详情。

安永《法规速递》第2023003期中文版本内容亦包含《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我们已于2023年1月通过安永搜狐号发布了对该文件的详细分析(中文版),您可以点击链接获取更多内容。您可访问https://www.ey.com/zh_cn/china-tax-alerts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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