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再延1年: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再延1年: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称,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同时延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还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公告称,《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此次公告,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为,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为,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当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年终奖)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原本将在2021年年底到期。年终奖按月单独计税,是指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2018年个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劳动性质的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时财政部、税务总局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优惠政策衔接问题,针对年终奖的单独计税政策给了3年的过渡期,也就是到2021年年底到期。国常会明确再续期两年,对不少工薪阶层来说相当于收了个“大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