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政!小规模30万以下免税!2023年企业增值税新政策来了!

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新的增值税政策有什么变化?还能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吗?今天小云就来详细的说一下!

新政!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本次政策,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重磅新政!小规模30万以下免税!2023年企业增值税新政策来了!

具体总结如下:

一、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度开普票不超过30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3%征收率减按1%,3%预征率减按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生产性服务业按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按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如果文字不好理解,可以直接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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