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安永对银保监会《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及建议方案

原创             安永对银保监会《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及建议方案

第一部分:银保监会十号文的出台背景及简介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5月13日正式发布银保监规[2022]10号《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十号文》”),为中国银行业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管理、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了全面、系统且规范的指引和要求。下图为预期信用损失相关的监管法规出台时间及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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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十号文》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及安永解读

《十号文》明确规定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各步骤及操作要点,包括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确认、模型验证、实施评估、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和信息披露等内容。以下为《十号文》实施层面的具体要求及安永解读和实施建议:

2.1 风险分组

《十号文》要求[1]:

  • 商业银行可根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客户所属行业及市场分布等信用风险特征,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风险分组,并至少每年对分组的合理性进行一次重检修正。
  • 商业银行应在组合评估时考虑前瞻性信息的影响。

安永解读

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中对金融工具减值部分的指引,《十号文》明确了风险分组的要求,并给出了分类的主体思路和主要依据,我们建议在进行风险分组时,可以参考资产五级分类的划分标准,通过定量及定性指标对风险敞口进行风险分组。在具体进行风险分组时,可参考例如对手方是否有恶意逃废债务的迹象、抵质押物的公允价值、累计逾期天数、风险敞口对应债务的展期期限、对手方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将风险敞口进行对应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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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阶段划分

《十号文》要求[1]:

  • 商业银行应通过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或已发生信用减值,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阶段划分。

(一)应评估与信用主体及其信用风险敞口相关可获得信息(如内部信用评级、风险分类、逾期状态、合同条款等;及信用主体的征信、外部评级、债务和权益价格变动等信息);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至少每年对阶段划分标准进行一次重检修正。

安永解读

相较于CAS 22中对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举例,《十号文》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如CAS 22中指出[2]:“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企业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

准则中对于逾期天数是否超过30天,给商业银行指出一和二阶段划分的指引,结合《十号文》中指出的“可获得信息(如内部信用评级、风险分类、逾期状态、合同条款等;及信用主体的征信、外部评级、债务和权益价格变动等)”,我们建议商业银行在进行划分时可以指定若干定量及定性的指标综合来看,如逾期天数、对手方的信用评级、风险分组等,综合考虑每个指标对风险敞口的信用风险影响,最终确定阶段划分。

考虑的风险敞口期限及利息收入的计算方式对于不同阶段的项目有所不同,具体见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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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模型搭建

《十号文》要求[1]:

  •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 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是指通过对单项或组合信用风险敞口在多情景下的违约风险暴露、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存续期等模型参数进行估计并加权平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安永解读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十号文》对预期信用损失采用的测算模型给出了具体的指引,即建议商业银行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该模型主要包含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存续期、折现率等关键参数和假设,同时按照《十号文》的要求,应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

安永在模型中嵌入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公式即ECL=PD*LGD*EAD,通过一键导入相关字段表,通过模型内嵌的跑批功能可对预期信用损失结果进行批量计算及导出。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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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前瞻性调整

《十号文》要求[1]:

  • 商业银行应加强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充分评估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 商业银行应提高前瞻性信息预测情景的精细度,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宏观政治经济形势设置多种基础情景,明确不同情景的权重;必要时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增加极端情景。
  • 前瞻性信息既包括国内信息,也包括与信用风险相关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
  • 商业银行应建立前瞻性模型确定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相关参数的调整。
  •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前瞻性信息进行一次更新。

安永解读

《十号文》对前瞻性调整给出了具体的指引,安永建议商业银行建立一个宏观风险因子池,包含若干宏观经济风险因子,观察并以固定频率记录风险因子的宏观指标。根据《十号文》的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半年对前瞻性信息进行一次更新。

新准则要求,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计算违约概率时应采用当前时点违约概率(PIT-PD)。当前时点违约概率将未来宏观经济指标参数(例如:国民生产总值、未来物价预期指数、房地产景气指数等)引入其信用风险评估,因而能更准确地反映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同时,PIT-PD模型更加关注资产所处的周期,克服了风险管理的滞后性,满足会计准则对真实风险考量的要求。

在前瞻性调整的具体操作中,商业银行可使用SAS和R软件定期对宏观经济风险因子进行回归分析,选取最相关的若干个宏观经济风险因子与商业银行不良率建立风险链接函数,同时通过统计学上的显著性校验和经济意义检验,并通过拟合结果得到△Q,通过logit转换对违约概率(PD)进行前瞻性调整。根据《十号文》及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无偏性需要考虑各种可能的经济情况和对应的信用损失呈现非线性关系时的情况,因此宏观经济变量的预测需要进行情景分析,如中性、悲观、乐观三种场景展开,并对每个情景分别赋予权重。

2.5管理层叠加

《十号文》要求[1]:

  • 商业银行短期内难以通过阶段划分、评估模型、前瞻性调整反映相关风险因素对预期信用损失影响的,应及时通过建立管理层叠加模型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 商业银行应审慎运用管理层叠加,对某一风险因素运用管理层叠加应有规范的审批流程。

安永解读

《十号文》对管理层叠加的内容涉及审批、制度流程和文档记录、应用条件、退出情形以及披露五个方面。同时,《十号文》强调了管理层叠加仅适用于短期情形,应审慎运用并匹配规范的控制流程。主要规范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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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参数确定

《十号文》要求[1]:

  • 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得的所有数据和信息,计算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涉及各种模型的参数。
  • 商业银行利用内部数据估计模型参数时,应确保样本数据有代表性,反映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特征。使用外购模型参数时,应对其合理性、可靠性、稳定性进行评估。
  • 商业银行应确保模型参数充分反映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模型参数。

安永解读

对于模型中的主要参数PD、LGD及EAD,商业银行可分别采用下述方式对关键参数逐一进行确定。其中,对于违约概率(PD),可采用内外评级映射法、滚动率模型、客户生存率模型等方式获得,具体可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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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约损失率(LGD),已经实施巴塞尔文件体系[3]下LGD高级法的测算主体,可采用高级法LGD模型,在历史实际回收数据的基础之上,考虑因素包括各类型的质押品、抵押品,借款主体的偿还能力、保证人的增信水平等,推算预期违约损失率。

对于未实施巴塞尔文件体系下LGD高级法的测算主体,通过监管指标法或同业经验法计算LGD。

  • 监管指标法:首先建立监管的抵质押品与公司须计提减值资产的抵质押品类型的映射关系,之后通过映射关系,获取监管方案所规定的各类担保方式和抵质押品类型对应的LGD值。
  • 同业经验法:在同业经验对不同产品类型下的分池LGD平均数的基础上,考虑本公司产品风险损失特征进行相关调整,得到不同产品类型下违约损失率水平。

对于违约风险暴露(EAD),商业银行应满足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减值要求,对于不同减值阶段的债项,考虑的风险敞口有所不同:

  • 第一阶段:预期信用损失是由报告日后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
  • 第二阶段:预期信用损失是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
  • 第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是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且金融工具存在客观减值的证据。

2.7模型验证

《十号文》要求[1]:

  •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模型验证机制,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涉及的各种模型的稳健性、一致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根据验证结果对模型进行优化。
  • 验证包括投产前验证和投产后验证,投产后验证应至少每年监控评估一次模型表现,当开展新业务、遇国内外重大事件时要及时对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 验证工作应由独立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部门(团队、岗位)的第三方独立开展,形成的验证报告应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三年聘请一次独立外部第三方机构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模型进行一次全面验证。

安永解读

模型验证环节需特别注意的是《十号文》中特别强调该工作应由独立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部门的第三方开展,形成的验证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十号文》中对模型验证的流程要求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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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实施评估

《十号文》要求[1]:

  •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实施流程。评估时应重点关注:

(一)充分覆盖适用范围内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资产和表外项目。

(二)充分考虑了所有获取的内外部信息对信用风险的预期影响,包括国内外重大事件及其他前瞻性信息的影响。

(三)对未来宏观经济多情景指标预测值及其权重的设置是否过于乐观或过度悲观。

(四)商业银行已计提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是否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

安永解读

建议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覆盖适用范围内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资产和表外项目,将取得的所有内外部信息对信用风险的预期影响予以考虑,包括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前瞻性信息的影响等相关因素。

2.9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

《十号文》要求[1]:

  • 商业银行应至少按季度更新一次预期信用损失法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安永解读

建议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十号文》的要求执行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计提工作。

2.10信息披露

《十号文》要求[1]:

  • 商业银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采用的模型方法和参数信息,重点披露风险分组及阶段划分主要依据、宏观经济多情景指标预测值及其权重、管理层叠加等信息。

安永解读

建议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十号文》的要求执行信息披露。

第三部分:《十号文》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流程要点

《十号文》对预期信用损失管理法的管理治理框架进行了明确,对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了职责分工,建立了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的完整的管理体系,加强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全流程控制,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基础,并不断提高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水平。同时《十号文》也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等。商业银行内相关的管理治理框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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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类型及主要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具体履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职责。专门委员会为确保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管理体系的商业银行通常针对不同的预期信用损失法职责,下设不同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比如,为履行对模型风险的监督,审查模型风险政策及程序等职责,可设置风险治理委员会;而监督减值政策和实施,并批准最终减值结果可通过减值委员会;为了监督内部及外部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可设置审计委员会等。

3.2 专门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在职责与分工方面的区别

《十号文》强调了董事会可下设审计委员会,令其独立于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内部审计有效性,外部审计质量及信息披露透明度等进行审查。而专门委员会具体履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治理相关职责,主要包括审批相关制度,重要政策,重要模型及关键参数等。同时专门委员会也需要协助董事会听取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情况报告,并且监督高级管理层全面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3.3 制定不同级别的审批流程及层级

《十号文》明确规定了董事会或其下设专门委员会需要对模型实施的重要政策、重要模型和关键参数进行审批,高级管理层需要对相关模型和参数进行审批。商业银行应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预期信用损失法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模型以及模型参数进行区分,并规定不同的审批层级。商业银行需要根据风险等级及自身的风险偏好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审批层级。

另外,《十号文》也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模型参数和调整的实效性,商业银行应该至少每年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汇报一次,且每半年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

3.4 建立独立的模型验证团队并及时对评估模型的有效性

《十号文》要求商业银行成立模型验证团队并使其工作独立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部门。国际上管理体系完善的的商业银行通常会设立模型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承担银行的模型风险管理工作。模型风险管理部门会在模型投产前及投产后持续开展全面验证以及模型风险的计量和报告等工作,尤其是当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模型或模型参数发生变更后,对模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及时验证。

3.5 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治理团队的专业性建设

《十号文》既要求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也要求商业银行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配备充足资源及专业人员。例如风险治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具有金融、经济学、计量学等相关学术背景,同时辅以丰富的银行风险管理经验,能够在关键参数及模型的审批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结语

《十号文》的及时出台,丰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在实施层面的内容,指明了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架构的道路。当前,各机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来面对我国及区域经济受到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和严峻的挑战,特别是COVID-19疫情的冲击。我们相信,通过学习贯彻《十号文》的精神及具体要求,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和管理构架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可以持续地提升自身风险抵御能力,并在风云变幻的宏观环境中御风而行,化险为夷。

注:

[1]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

[2] CAS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3月

[3]巴塞尔文件体系,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以来所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及建议的统称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