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案例分析

一种人像识别的社区租赁与销售数据处理方法,其独立权利要求简要表述如下:

一种基于人像识别的社区租赁与销售数据处理方法,其中,包括:租赁和销售机柜,其内设置的服务器连接有录入模块、结算模块:所述服务器上安装有待租售货品信息及用户信息数据库;用户账号登陆后,录入欲租售的货品信息,用户购买时结算模块对选择购买或租赁的货品进行结算:租用系统,设置在机柜中,该系统包括用于用户操作的显示终端和控制器;

控制预付费系统安装在控制器中,支付完成后可控制柜门的开启:人像识别系统,包括摄像头和脸部识别模块:脸部识别模块内置有用于分析脸部图像特征的分析模块,根据该脸部图像特征在所述用户数据库内找到相应的用户信息:商品推送系统,其与人像识别系统相关联,且包括商品推送模块、商品数据库、选择模块和订单处理模块。

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案例分析

该专利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将“一种共享储物柜租赁运营方法”作为对比,因两者均属于共享经济技术领域,都是为了解决共享问题。对比另一案例同样是通过人脸识别进行认证,其实质也是一种配对或比对的过程,对于人脸识别模块所起的作用实质是相同的。且对比另一案例公开的共享储物柜用于存取物品,通过存物时长等进行结算。本申请是通过共享储物柜实现物品的购买租赁,并根据购买租赁情况进行结算,可见两者的技术架构相同。

两者均是通过租赁柜进行租赁并按情况扣款。故两个对比文件的结合使得权利要求创造性问题存疑。而申请人认为对比另一案例不是最接近现有技术,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效果不同,申请文件要解决的是社区内信息资源不流通,闲置物品浪费的问题。其次,申请文件中人脸识别的目的也与之不同。

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对比文件是共享储物柜的租赁方法,共享的是储物柜本身,通过人们对储物空间的占用时间或次数来收取费用,本申请是要解决物品的闲置问题,储物柜只是实现闲置物品交换的工具。可以认为两者的获利方法、途径不同,即商业模式不同,然而若将技术领域和技术问题放宽,则可认为两者均是在共享经济领域下解决的共享问题。此时,相同的技术领域这一要求变得很低,有大量的技术可以作为同一技术领域来参考。这样就忽略了不同模式间的运营特点,使商业模式的创新形同虚设。另外在本申请解决的是物品闲置问题这一点上,审查员并没有追究这一问题是否是技术问题,即审查员直接利用了缺乏创造性这一条对申请文件提出异议,最后经过申请人的答复仍授予了本申请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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